訊息日 |
事實發生日 |
內容 |
2024/11/01 |
2024/10/3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2024年10月份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調整,同步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4/05/31 |
2024/05/29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13年5月29日中信顧字第1130002013號函同意,自113年9月1日起終止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東歐(側袋)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全球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十七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23/09/04 |
2023/09/0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2023年9月份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調整,同步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3/08/21 |
2023/08/16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12年8月16日中信顧字第1120002977號函同意,自即日起終止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東歐(側袋)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全球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十七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23/05/22 |
2023/05/10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12年5月10日中信顧字第1120001618號函同意,自即日起終止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全球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十六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22/12/02 |
2022/12/0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系列基金、霸菱環球系列基金、霸菱傘型基金及霸菱韓國基金2022年12月份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調整,同步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2/03/04 |
2022/03/04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11年3月4日中信顧字第1110000929號函同意,自111年3月31日起終止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全球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十六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21/12/13 |
2021/12/09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部分變更摘要如下:
針對風險因素乙節:增加投資於商品/天然資源、投資於俄國之相關風險說明。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將ESG納入投資流程並且被分類隸屬於永續財務揭露規範(「SFDR」)第8條。本基金將至少投資其總資產之50%於展現出積極或改善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特質之國家之固定收益工具。本基金亦將至少投資其總資產之75%於根據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HDI)衡量、並按截至投資期兩年前的五年期間之平均值計算,其展現出強烈或改善之人類發展條件之國家。
以上所載重大變動或增加之詳細內容,敬請參閱2021年12月9日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1/03/08 |
2021/03/05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部分變更摘要如下:
針對風險因素乙節:調整英國脫歐之相關風險、投資中國相關風險、金融衍生性技術及工具風險及新增整合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與推廣ESG特質的方法及得自本金扣除費用。
所有基金均將ESG納入其投資流程中,但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和霸菱香港中國基金亦將透過投資或追求正面影響業務實務以改善ESG特質之方式改善ESG,將至少投資其總資產之50%於展現出積極或改善ESG特質之公司股票。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之配息,允許其亦得自本金配息。
以上所載重大變動或增加之詳細內容,敬請參閱2021年3月5日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1/02/20 |
2021/02/18 |
謹公告本公司更新2021/2/19公告以下訊息之事實發生日為2021/2/18.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和霸菱香港中國基金(「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部分變更摘要如下:
本基金更新基金增補文件中之投資政策,以尋求依據說明投資政策/遵循歐盟永續金融揭露規定(Regulation (EU) 2019/2088)(SFDR)第8條之定義推廣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特質,藉由透過投資或尋求積極影響營運實務來改善ESG特質。上開說明僅係為增加透明度之目的,而不會使本基金之管理方式產生變更。
作為本次更新之一環,本基金之投資政策將說明,其將至少投資其總資產之50%於展現出積極或改善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特質之公司股票。關於投資管理機構對本基金所定之「公募股票:ESG整合及積極參與政策」之進一步資訊,詳參基金管理機構網站: www.barings.com。
本次變動擬於2021年3月5日起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就以上變動事項已於2021年2月19日寄出投資人通知信函,特此公告。 |
2021/02/19 |
2021/02/17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和霸菱香港中國基金(「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部分變更摘要如下:
本基金更新基金增補文件中之投資政策,以尋求依據說明投資政策/遵循歐盟永續金融揭露規定(Regulation (EU) 2019/2088)(SFDR)第8條之定義推廣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特質,藉由透過投資或尋求積極影響營運實務來改善ESG特質。上開說明僅係為增加透明度之目的,而不會使本基金之管理方式產生變更。
作為本次更新之一環,本基金之投資政策將說明,其將至少投資其總資產之50%於展現出積極或改善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特質之公司股票。關於投資管理機構對本基金所定之「公募股票:ESG整合及積極參與政策」之進一步資訊,詳參基金管理機構網站: www.barings.com。
本次變動擬於2021年3月5日起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就以上變動事項已於2021年2月19日寄出投資人通知信函,特此公告。 |
2020/09/01 |
2020/08/31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下稱「所有子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部分變更摘要如下:
1. 納入指標(Benchmark)– 適用於所有子基金:使基金之指標與重要投資人資訊文件中之揭露一致。 2. 更新買回遞延政策– 適用於所有子基金: 以規定基金管理機構有權限制任何交易日之可能買回單位數為相關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而非依據現行作法之基金總發行單位總數之10%。 3. 更新基金終止相關程序– 適用於所有子基金: 此後任何該等傘型現金帳戶中所持有之無人主張之終止款項,得於基金終止之日起之12個月屆滿後支付予法院,倘無法支付,則該等款項得於基金終止之日起3年屆滿後,支付予慈善機構,惟存託機構有權從中扣除任何因進行該等支付而可能產生之費用。對於無人主張之終止款項相關部分具有權利之單位持有人,得向基金管理機構或行政管理機構主張支付其應得之款項。 4. 針對風險因素乙節– 適用於所有子基金:調整投資中國相關風險、投資於次投資等級及/或未評等之債務證券相關風險之說明,新增相關風險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流行疫情及/或全球大流行之潛在影響、英國退出歐盟之相關風險、存託機構風險、歐盟以外之行銷、應急可轉債等風險。 5. 新增特定國家之投資限制– 適用於所有子基金。 6.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更新投資政策,規定最多得投資其淨資產價值之10% 於應急可轉債。此外,本基金之加權平均投資組合存續期間預計於任何時點均大於1年。
以上所載重大變動或增加之詳細內容,敬請參閱該基金2020年8月31日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0/07/31 |
2020/06/29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部分變更摘要如下:
1. 納入指標(Benchmark)– 適用於所有子基金:使基金之指標與重要投資人資訊文件中之揭露一致。 2. 更新買回遞延政策– 適用於所有子基金¬: 以規定基金管理機構有權限制任何交易日之可能買回單位數為相關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而非依據現行作法之基金總發行單位總數之10%。 3. 更新基金終止相關程序– 適用於所有子基金: 此後任何該等傘型現金帳戶中所持有之無人主張之終止款項,得於基金終止之日起之12個月屆滿後支付予法院,倘無法支付,則該等款項得於基金終止之日起3年屆滿後,支付予慈善機構,惟存託機構有權從中扣除任何因進行該等支付而可能產生之費用。對於無人主張之終止款項相關部分具有權利之單位持有人,得向基金管理機構或行政管理機構主張支付其應得之款項。 4.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更新投資政策,規定最多得投資其淨資產價值之10% 於應急可轉債。此外,投資政策正進行更新,以規定本基金之加權平均投資組合存續期間預計於任何時點均大於1年。
本次變動擬於2020年8月31日起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就以上變動事項已於2020年7月31日寄出投資人通知信函,特此公告。 |
2020/04/01 |
2020/03/26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系列基金,基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擴散導致眾多(如非全部)資產類別及市場於近期出現前所未見的波動及流動性減損,故決定將對基金的價格調整政策作出臨時安排。
(A) 就霸菱傘型基金而言 公開說明書明訂可對基金的子基金採用擺動定價,以維持股東繼續持有該子基金的價值。進一步規定,在擺動定價機制下,根據子基金投資特定資產的正常交易及其他成本,預期價格調整不會超過原有淨資產價值的2%。然而,儘管預期價格調整一般不會超過2%,但在特殊情況下,此調整上限可由基金董事酌情增至超過2%,以保障股東的利益。為保障基金股東的利益,基金董事已決定自本通知之日期起,價格調整可超出當前預期的原有淨資產價值2%的上限。
(B) 就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和霸菱投資傘型基金而言 公開說明書明訂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有能力對基金或基金的子基金的單位/股份的認購及贖回進行調整。進一步規定,倘需要作出稀釋調整,根據過往資料及未來預測,估計調整金額可能最高為單位/股份價格的1%。鑒於目前的特殊市況,謹建議自本通知之日期起,單位/股份的價格調整金額可超出估計金額1%的上限。
(C) 霸菱新興市場系列基金、霸菱環球系列基金、霸菱國際系列基金和霸菱環球機會傘型基金 公開說明書明訂在若干情況下可能調整淨資產價值。作出該等調整乃旨在於出現重大或經常性贖回或認購時,得以保障單位持有人/股東所持有資產的價值。謹建議在目前的特殊市況下,可能高於在正常市況下作出的調整金額。
(D) 霸菱韓國基金 謹告知霸菱韓國基金投資者有關霸菱韓國信託的更新。霸菱韓國基金投資的霸菱韓國信託的價格可能根據上述(B)節所載的政策而擺動。
請注意,由於對上述任何基金(或任何基金子基金)的任何調整將取決於有關基金/子基金的淨贖回或認購的情形及/或市況,故無法準確預測價格調整是否於未來任何時間發生,因此亦無法準確預測需要作出調整之次數及將作出調整的金額。在決定採取調整及決定調整金額時,有關決定須為保障單位持有人/股東于基金/子基金中的利益而作出,並符合單位持有人/股東的最佳利益。特此公告。 |
2019/08/19 |
2019/08/16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下稱「本基金」)之投資政策變動摘要如下,本次變動於2019年8月16日起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
(一) 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1. 調整投資固定收益工具比重: 由「至少投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調整為「至少投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80%」。
2. 增加固定收益工具的範圍:增加得投資以下固定收益工具。 (1) 次投資等級固定收益工具:本基金最多得將其淨資產價值之50%投資於次投資等級固定收益工具。「次投資等級」主要係指標準普爾或惠譽評等機構評等「BB +」以下,穆迪投資人服務評等「Ba1」以下,或其他國際認可評等機構之同等評等。 (2) 資產抵押債券、ABS、CMBS和RMBS等之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本基金得最多將其淨資產價值之25%投資於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
3. 變更本基金之槓桿與風險值如下: (1) 以使用名目總額法計算時,本基金的槓桿等級由預估將在其淨資產價值「0%至70%之間變動」調整為「0%至200%之間變動」。 (2) 以使用名目總額法計算時,本基金的槓桿等級由預計於任何時間將「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0%」調整為將「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00%」。
(二) 霸菱國際系列基金: 1. 增加投資中國A股及中國B股之彈性 : 霸菱國際系列基金之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及霸菱香港中國基金之投資策略,將自「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變更為「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0%」,以增加基金投資於中國A股及中國B股之彈性。此等投資預期將直接透過互通機制投資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中國A股及/或透過QFII規定及/或RQFII規定所核准之額度。
2. 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及債券通: 自2019年8月16日起,霸菱國際系列基金得透過CIBM機制及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並受當地主管機關制訂之任何其他規則、規定及行政程序所規範。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意味著本單位信託具新興市場風險和國家特定風險。請於查閱公開說明書該等風險。
3. 德國投資稅務法規之更新 霸菱國際系列基金之-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之投資策略,將說明基金擬達成德國投資稅務法規對「股票型基金」之要求,並將至少將其資產之50%直接投資於股票。 |
2019/07/16 |
2019/06/07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下稱「本基金」)之投資政策變動摘要如下,本次變動擬於108年8月16日起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
1.增加投資中國A股及中國B股之彈性
鑑於中國A股及中國B股於全球市場的重要性漸增,自2019年8月16日起,本基金之下列子基金之投資策略,將自「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變更為「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20%」,以增加基金投資於中國A股及中國B股之彈性。
-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及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2.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及債券通
自2019年8月16日起,本基金得透過CIBM機制及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並受當地主管機關制訂之任何其他規則、規定及行政程序所規範。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意味著本單位信託具新興市場風險和國家特定風險。請於修訂之公開說明書公布時查閱該等風險。
3.德國投資稅務法規之更新
本基金之下列基金之投資策略,將說明基金擬達成德國投資稅務法規定義之「股票型基金」的要求,並將至少將其資產之50%直接投資於股票。
-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就以上變動事項已於2019年7月16日寄出投資人通知信函,特此公告。 |
2019/01/02 |
2018/12/28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及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及霸菱國際債券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之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事項如下:
1.各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補充說明如下: 根據InvSTG(2018年),各基金擬達成「股票型基金」之要求,並將至少將其資產之51%直接投資於股票。
2.更新/補充各基金總報酬交換(SWAP)最大曝險值如下: (1)霸菱東歐基金 :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2)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7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100%
(3)霸菱全球資源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4)霸菱大東協基金 :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5)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6)霸菱澳洲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7)霸菱歐寶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8)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9)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7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100%
以上所載之變動或增加的詳細內容,敬請參閱各該基金近期將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19/01/02 |
2018/12/28 |
謹公告本公司更新2019/1/2公告之訊息內容如下: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及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及霸菱國際債券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之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事項如下:
1.各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補充說明如下 (不包含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根據InvSTG(2018年),本基金擬達成「股票型基金」之要求,並將至少將其資產之51%直接投資於股票。
2.更新/補充各基金總報酬交換(SWAP)最大曝險值如下:
(1)霸菱東歐基金 :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2)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7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100%
(3)霸菱全球資源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4)霸菱大東協基金 :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5)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6)霸菱澳洲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7)霸菱歐寶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8)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9)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7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100%
以上所載之變動或增加的詳細內容,敬請參閱各該基金近期將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19/01/02 |
2018/12/28 |
謹公告本公司更新2019/1/2公告之訊息內容如下: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及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及霸菱國際債券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之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事項如下:
1.各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補充說明如下 (不包含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及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根據InvSTG(2018年),本基金擬達成「股票型基金」之要求,並將至少將其資產之51%直接投資於股票。
2.更新/補充各基金總報酬交換(SWAP)最大曝險值如下:
(1)霸菱東歐基金 :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2)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7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100%
(3)霸菱全球資源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4)霸菱大東協基金 :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5)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6)霸菱澳洲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7)霸菱歐寶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8)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1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25%
(9)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預期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0%-70% 最高曝險以名目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比計算:100%
以上所載之變動或增加的詳細內容,敬請參閱各該基金近期將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18/11/26 |
2018/10/19 |
謹公告本公司更新2018/11/23公告以下訊息之事實發生日為2018/10/19.
『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及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以下簡稱各基金)之基金事項說明如下,其生效日為107年12月28日,屆時將載明於本基金更新之公開說明書中。
德國投資稅務法規之更新,新增基金投資於股票比重之補充說明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版本的Investmentsteuergesetz(InvSTG)之實施影響了基金和投資人的稅收層級。於基金符合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其為德國投資者提供的利益將取決於基金(股票或混合)和投資人(個人或公司)的分類。
根據InvSTG將基金分類為「股票型基金」或「混合型基金」,係取決於基金是否符合適用的股票投資門檻。「股票型基金」必須至少持有51%的股票才能被視為此類基金。「混合型基金」必須持有超過25%的股票才能被視為此類基金。對於尚未承諾成為「股票型基金」之基金,如果基金於一整年皆符合要求,德國投資人仍可獲得部分豁免。
根據InvSTG(2018年),各基金擬達成「股票型基金」之要求,並將至少將其資產之51%直接投資於股票。』 |
2018/11/23 |
2018/10/25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及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以下簡稱各基金)之基金事項說明如下,其生效日為107年12月28日,屆時將載明於本基金更新之公開說明書中。
德國投資稅務法規之更新,新增基金投資於股票比重之補充說明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版本的Investmentsteuergesetz(InvSTG)之實施影響了基金和投資人的稅收層級。於基金符合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其為德國投資者提供的利益將取決於基金(股票或混合)和投資人(個人或公司)的分類。
根據InvSTG將基金分類為「股票型基金」或「混合型基金」,係取決於基金是否符合適用的股票投資門檻。「股票型基金」必須至少持有51%的股票才能被視為此類基金。「混合型基金」必須持有超過25%的股票才能被視為此類基金。對於尚未承諾成為「股票型基金」之基金,如果基金於一整年皆符合要求,德國投資人仍可獲得部分豁免。
根據InvSTG(2018年),各基金擬達成「股票型基金」之要求,並將至少將其資產之51%直接投資於股票。 |
2018/04/30 |
2018/04/1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就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及霸菱國際債券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更新,依其所載內容之變動或增加,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之事項辦理公告。
前揭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變動或增加之內容如下:
1.投資政策一節變動如下: (1)增訂得指定第三人實施貨幣避險計畫。 (2)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刪除槓桿效果限制之說明。 (3)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變更衍生性商品部位之風險衡量方法為承諾法。
2.風險因素一節變動如下: (1)刪除有關分離責任風險之說明。 (2)「投資中國大陸」風險中增列投資於中國提出租稅準備金所造成之投資風險因素。 (3)新增RQFII監管風險、RQFII額度風險、RQFII匯回風險、RQFII保管風險及RQFII制度下之中國經紀風險之風險說明。 (4)新增借券相關風險、附買回協議相關風險及附賣回協議相關風險之風險說明。
3.費用及支出一節中變動行政管理費用、存託費用及營運費用之收費方式 (改採單一行政費用策略)。 以上所載之變動或增加的詳細內容,敬請參閱各該基金近期將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18/03/29 |
2017/12/21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及霸菱國際債券基金之英文名稱自107年4月30日起變更如下,該英文名稱變更業於106年12月21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7917號函核准。
本次英文名稱變更之全球統一公告通知日為107年3月29日,特此公告。
1. 霸菱新興市場系列基金 Barings Emerging Markets Umbrella Fund (1)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 Barings Global Emerging Markets Fund (2)霸菱拉丁美洲基金 Barings Latin America Fund 2.霸菱環球系列基金 Barings Global Umbrella Fund (1)霸菱東歐基金 Barings Eastern Europe Fund (2)霸菱全球資源基金 Barings Global Resources Fund 3.霸菱國際系列基金 Barings International Umbrella Fund (1)霸菱大東協基金 Barings ASEAN Frontiers Fund (2)霸菱亞洲增長基金 Barings Asia Growth Fund (3)霸菱澳洲基金 Barings Australia Fund (4)霸菱歐寶基金 Barings Europa Fund (5)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Barings Hong Kong China Fund (6)霸菱國際債券基金 Barings International Bond Fund |
2018/01/03 |
2018/01/02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07年1月2日中信顧字第1060006164號函同意,終止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16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17/12/15 |
2017/12/14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06年12月14日中信顧字第1060005718號函同意,終止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霸菱俄羅斯基金等17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17/12/08 |
2017/12/08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霸菱俄羅斯基金等17檔境外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6年12月8日中信顧字第1060005570號函同意新增富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7/12/08 |
2017/12/08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霸菱俄羅斯基金等17檔境外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6年12月8日中信顧字第1060005567號函同意新增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6/07/22 |
2016/07/19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17檔境外基金(明細如說明一)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中信顧字第1050003531號函同意照辦新增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說明一: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及霸菱全球農業基金。 |
2015/08/24 |
2015/08/21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系列基金18檔基金: 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及霸菱俄羅斯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中信顧字第1040004161號函同意照辦新增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5/03/03 |
2015/03/02 |
霸菱全系列基金自2015年3月2日起交易(含申購、贖回)之交割期間變更為相關交易下單後3個營業日(T+3)。 |
2014/07/16 |
2014/07/16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系列基金19檔基金: 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全球綜合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霸菱英鎊全球債券信託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及霸菱俄羅斯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3年7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30003718號函同意照辦新增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4/05/14 |
2014/05/14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及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3年5月14日中信顧字第1030002519號函同意照辦新增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4/04/02 |
2014/04/01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及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3年4月1日中信顧字第1030001647號函同意照辦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3/07/12 |
2013/07/10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2年7月10日中信顧字第1020003505號函同意照辦新增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3/04/12 |
2013/04/11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系列基金」因原銷售機構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4月7日起將在台分行之現有主要業務、資產與負債移轉予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銷售機構變更申請案,業已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中信顧字第1020001872號函核准同意照辦 |
2012/08/07 |
2012/08/07 |
謹公告本公司擔任霸菱澳洲基金等19檔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新增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投信投顧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中信顧字第1010005874號核准。旨揭19檔境外基金為 : 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全球綜合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霸菱英鎊全球債券信託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霸菱俄羅斯基金。 |
2012/04/02 |
2012/03/30 |
謹公告本公司所請擔任霸菱大東協基金(Baring ASEAN Frontiers Fund)及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Baring Emerging Markets Debt Local Currency Fund)2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06841號函),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有關旨揭基金之詳細公告內容,包含投資人申購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等相關權益事項,請詳閱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
2012/01/06 |
2012/01/06 |
謹通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於100年12 月 23 日寄出之致霸菱國際系列基金(下稱「單位信託」)之單位持有人通知信函第一部分 – 公開說明書之變更項目中,霸菱香港中國基金之單位名稱重新命名之相關內容中譯文擬更新如下:
目前名稱: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A類美元 A類歐元
新名稱: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A類美元配息型 A類歐元配息型
新名稱擬於2012年2月1日起生效。 |
2012/01/06 |
2012/01/06 |
謹通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於100年12 月 23 日寄出之致霸菱國際系列基金之單位持有人通知信函第一部分 – 公開說明書之變更項目中,霸菱香港中國基金之單位名稱重新命名之相關內容中譯文擬更新如下:
目前名稱: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A類美元 A類歐元
新名稱: 霸菱香港中國基金 A類美元配息型 A類歐元配息型
新名稱擬於2012年2月1日起生效。 |
2011/04/15 |
2011/04/15 |
謹公告本公司所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及北方信託盧森堡管理公司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霸菱全球農業基金及霸菱俄羅斯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11799號核准。 |
2011/03/14 |
2011/03/14 |
茲此公告本公司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等16檔境外基金新增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乙案,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0年3月14日中信顧字第1000001331號函同意照辦。 |
2011/02/21 |
2011/02/21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及霸菱亞洲增長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0年2月21日中信顧字第1000001300號函同意照辦新增大眾商業銀行為銷售機構。 |
2010/12/13 |
2010/11/25 |
茲更正本公司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所公告總代理之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及霸菱亞洲增長基金於民國99年11月25日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核准新增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為銷售機構之函號為民國99年11月25日中信顧字第0990009213號函。 |
2010/11/25 |
2010/11/25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及霸菱亞洲增長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中信顧字第99001123107號函同意照辦新增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為銷售機構。 |
2010/10/08 |
2010/10/08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及霸菱亞洲增長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99年10月8日中信顧字第0990007800號函同意照辦新增聯邦商業銀行為銷售機構。 |
2010/08/30 |
2010/10/01 |
謹通知本公司代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霸菱國際基金經理(愛爾蘭)公司及霸菱基金經理公司(下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之基金(下稱「霸菱基金」)採用之公平價值評價機制事宜。
本公司接獲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通知,自西元2010年10月1日起,採用一套新系統以提升霸菱基金之公平價值評價機制(下稱「新系統」),凡霸菱基金(包括但不限於霸菱北美基金與霸菱拉丁美洲基金)所持有之任一股票係依前一日市場收盤價格計價者,未來得採用此新系統以產生該股票之公平價值,再併入每日基金之淨資產價格計算中。此新系統預計可產生霸菱基金最公平的價值,故可降低當基金投資之相關股市收盤時間與基金計算淨資產價格時點存在時間差,因套利行為而可能損害基金既有投資人之風險。因此投資人不宜利用基金計算淨資產價格時點與基金所投資之相關股市收盤間之時間差作為申購或贖回決定的依據。
上述新系統可提供較有效的方式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且得以保護投資人權益。霸菱基金之淨資產價格計算原則並未因新系統之實施而有所改變,公平價值評價機制相關規定可參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版,而信託契約可供索閱。 |
2010/05/06 |
2010/05/05 |
茲此公告本公司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等16檔境外基金,因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於99年5月1日起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而申報銷售機構異動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除外),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99年5月5日中信顧字第0990003494號函同意照辦。 |
2010/04/21 |
2010/04/21 |
茲此公告本公司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等16檔境外基金,因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月17日承受荷商荷蘭銀行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而申報銷售機構異動,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99年4月21日中信顧字第0990003114號函同意備查。 |
2010/03/18 |
2010/03/18 |
謹公告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99年3月18日中信顧字第0990002004號函核准新增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及霸菱亞洲增長基金之銷售機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2/06 |
2010/02/05 |
謹公告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99年2月5日中信顧字第0990000969號函核准新增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及霸菱亞洲增長基金之銷售機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