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日 |
事實發生日 |
內容 |
2024/11/01 |
2024/10/3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金2024年10月份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調整,同步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4/09/30 |
2024/09/05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金之主基金霸菱韓國信託的指標擬進行變更,因此公開說明書基此將進行如下更新以反映此等變更。最快自2024年10月31日起,霸菱韓國信託將停止使用其投資目標原本所指之目標指標Korea Composite Stock Price Index (KOSPI),並變更為MSCI Korea Net Total Return Index MSCI (Korea指數)。選擇MSCI Korea指數之原因為,其衡量韓國市場之大型及中型市值公司之表現。雖KOSPI與MSCI Korea指數非常相似,惟KOSPI更聚焦於某些特定發行人,而MSCI Korea並未如此。因此,即便更新目標指標,此並未變更主基金之策略或風險概況。若台端對此事項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台端之銷售代表。 |
2024/05/31 |
2024/05/29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13年5月29日中信顧字第1130002013號函同意,自113年9月1日起終止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東歐(側袋)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全球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十七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23/09/04 |
2023/09/0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金2023年9月份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調整,同步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3/08/21 |
2023/08/16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12年8月16日中信顧字第1120002977號函同意,自即日起終止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東歐(側袋)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全球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十七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23/05/22 |
2023/05/10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12年5月10日中信顧字第1120001618號函同意,自即日起終止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全球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十六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22/12/02 |
2022/12/0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霸菱國際系列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系列基金、霸菱環球系列基金、霸菱傘型基金及霸菱韓國基金2022年12月份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調整,同步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2/07/20 |
2022/07/1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2022年7月份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調整,同步更新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2/05/16 |
2022/04/07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金(「本單位信託」),本單位信託的公開說明書之投資目標及策略之變更預計將於2022 年7 月18 日或前後生效,或於中央銀行知悉後之較晚日期生效。本單位信託為連結型基金(feeder fund),將資產投資於霸菱韓國信託(「主信託基金」),其係於英國設立並獲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核准之單位信託。主信託基金目前使用Korea Composite Stock Price Index (KOSPI)作為績效比較指標。主信託基金之投資目標及策略之說明將進行更新,以反映主信託基金之目標係超越KOSPI 之績效。 特別是主信託基金投資目標之修改,以反映主信託基金之目標係提供包含資本增長及股利收入之總報酬,而非僅為資本增長,此係符合KOSPI 針對報酬之衡量方式。 為符合上述,主信託基金之投資目標應修改如下: [「本信託旨在透過投資韓國股票及股權相關證券,以提供總報酬,包含資本增長及股利收入(於扣除費用後),於五年滾動期間超越Korea Composite Stock Price Index (KOSPI)指標。」] 此外,主信託基金之投資目標修改後,主信託基金使用KOSPI 之揭露亦將增強。 本單位信託本身之投資目標及政策保持不變,本單位信託將繼續將其資產投資於主信託基金。本通知中所載之變更不構成本單位信託之重大變更,並未預期對本單位信託或主信託基金產生重大變更或增加其整體風險概況。 |
2022/03/04 |
2022/03/04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11年3月4日中信顧字第1110000929號函同意,自111年3月31日起終止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全球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十六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21/03/08 |
2021/03/05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部分變更摘要如下:
針對風險因素乙節:調整英國脫歐之相關風險、槓桿風險、投資於金融衍生性工具之相關風險、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相關風險和新增整合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
以上所載重大變動或增加之詳細內容,敬請參閱2021年3月5日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0/11/12 |
2020/11/11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金(下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部分變更摘要如下:
1. 針對風險因素乙節:新增相關風險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流行疫情及/或全球大流行之潛在影響、英國退出歐盟之相關風險及存託機構風險等。 2. 新增有關槓桿限制及揭露方法之詳細訊息,槓桿使用限制並無改變。 3. 更新本基金終止相關程序:基金終止後,所有無法分配予投資人之無人主張之款項,認為將款項支付予法院並不適當時(無論何種理由),則該等款項得於基金終止之日起3年屆滿後,支付予慈善機構。
以上所載重大變動或增加之詳細內容,敬請參閱本基金2020年11月11日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20/04/01 |
2020/03/26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系列基金,基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擴散導致眾多(如非全部)資產類別及市場於近期出現前所未見的波動及流動性減損,故決定將對基金的價格調整政策作出臨時安排。
(A) 就霸菱傘型基金而言 公開說明書明訂可對基金的子基金採用擺動定價,以維持股東繼續持有該子基金的價值。進一步規定,在擺動定價機制下,根據子基金投資特定資產的正常交易及其他成本,預期價格調整不會超過原有淨資產價值的2%。然而,儘管預期價格調整一般不會超過2%,但在特殊情況下,此調整上限可由基金董事酌情增至超過2%,以保障股東的利益。為保障基金股東的利益,基金董事已決定自本通知之日期起,價格調整可超出當前預期的原有淨資產價值2%的上限。
(B) 就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和霸菱投資傘型基金而言 公開說明書明訂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有能力對基金或基金的子基金的單位/股份的認購及贖回進行調整。進一步規定,倘需要作出稀釋調整,根據過往資料及未來預測,估計調整金額可能最高為單位/股份價格的1%。鑒於目前的特殊市況,謹建議自本通知之日期起,單位/股份的價格調整金額可超出估計金額1%的上限。
(C) 霸菱新興市場系列基金、霸菱環球系列基金、霸菱國際系列基金和霸菱環球機會傘型基金 公開說明書明訂在若干情況下可能調整淨資產價值。作出該等調整乃旨在於出現重大或經常性贖回或認購時,得以保障單位持有人/股東所持有資產的價值。謹建議在目前的特殊市況下,可能高於在正常市況下作出的調整金額。
(D) 霸菱韓國基金 謹告知霸菱韓國基金投資者有關霸菱韓國信託的更新。霸菱韓國基金投資的霸菱韓國信託的價格可能根據上述(B)節所載的政策而擺動。
請注意,由於對上述任何基金(或任何基金子基金)的任何調整將取決於有關基金/子基金的淨贖回或認購的情形及/或市況,故無法準確預測價格調整是否於未來任何時間發生,因此亦無法準確預測需要作出調整之次數及將作出調整的金額。在決定採取調整及決定調整金額時,有關決定須為保障單位持有人/股東于基金/子基金中的利益而作出,並符合單位持有人/股東的最佳利益。特此公告。 |
2019/12/10 |
2019/12/09 |
本公司謹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針對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金公開說明書更新,依其所載內容之變動或增加,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之事項辦理公告。
1. 修訂霸菱韓國信託(「主信託」)之投資目標及政策: 將尋求「藉由投資韓國達成資本成長」而非「藉由投資韓國達成資本之長期成長」。 2. 投資策略更新: (1) 納入主信託之投資管理機構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BAML」)所採用之投資分析及宏觀考量作為參考。 (2) 德國投資稅務法規之更新: 主信託擬達成德國投資稅務法規對「股票型基金」之要求,並將至少將其資產之50%直接投資於股票。 (3) 參照Korea Composite Stock Price Index 供績效比較: 主信託並未依績效指標進行管理,但其經理人採用Korea Composite Stock Price Index (「KOSPI」)評估主信託之績效。 3. 刪除基金管理機構現行每年0.10%之管理費。請注意,主信託應支付之費用及開支並無變更。 4. 修定霸菱韓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決定: 決定本信託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評價政策已經修訂。本信託單位將為「單一價格」,即在任何特定日期之買賣價格將會相同。單位之評價是基於其標的投資之市場中評價,而未增加或扣除交易成本之準備金。
以上所載重大變動或增加之詳細內容,敬請參閱該基金2019年12月9日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19/11/25 |
2019/11/02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部分變動摘要如下,並擬於2019年12月9日將相關變更內容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 1. 修訂霸菱韓國基金之投資目標及政策: 將尋求「藉由投資韓國達成資本成長」而非「藉由投資韓國達成資本之長期成長」。 2. 投資策略更新: (1) 納入霸菱韓國信託(「主信託」)之投資管理機構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BAML」)所採用之投資分析及宏觀考量作為參考,即 「BAML認為『由下而上』之投資分析為投資理論之核心。宏觀考量為BAML公司分析中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國家及其他宏觀因素透過使用適當之股權成本被納入BAML之分析中,從而得出主信託或BAML正考慮購買之公司股票之目標價格」;及 (2) 參照Korea Composite Stock Price Index 供績效比較。主信託並未依績效指標進行管理,但其經理人採用Korea Composite Stock Price Index (「KOSPI」)評估主信託之績效。 3. 刪除基金管理機構現行每年0.10%之管理費。請注意,主信託應支付之費用及開支並無變更。 4. 修定霸菱韓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決定: 決定本信託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評價政策已經修訂。本信託單位將為「單一價格」,意味著單位在任何特定日期之買賣價格將會相同。單位之評價是基於其標的投資之市場中評價,而未增加或扣除交易成本之準備金。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就以上變動事項已於2019年11月25日寄出投資人通知信函,特此公告。 |
2018/04/30 |
2018/04/30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就霸菱韓國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更新,依其所載內容之變動或增加,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之事項辦理公告。
前揭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變動或增加之內容如下:
1.投資政策變動如下: (1)增列投資標的市場之限制。
2.明定採用承諾法計算衍生性工具之總曝險。
3.風險因素變動如下: (1)新增評價風險之風險因素。 (2)新增投資於股票、投資於小型資本/中型資本公司、投資其他基金之相關風險、投資於衍生性工具之相關風險、避險技術之相關風險、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相關風險之風險因素。 (3)新增使用槓桿之風險因素。
以上所載之變動或增加的詳細內容,敬請參閱各該基金近期將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18/04/30 |
2018/03/28 |
茲更新本公司於107年4月30日公告以下訊息之事實發生日為107年3月28日: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就霸菱韓國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更新,依其所載內容之變動或增加,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之事項辦理公告。
前揭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變動或增加之內容如下:
1.投資政策變動如下: (1)增列投資標的市場之限制。
2.明定採用承諾法計算衍生性工具之總曝險。
3.風險因素變動如下: (1)新增評價風險之風險因素。 (2)新增投資於股票、投資於小型資本/中型資本公司、投資其他基金之相關風險、投資於衍生性工具之相關風險、避險技術之相關風險、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相關風險之風險因素。 (3)新增使用槓桿之風險因素 以上所載之變動或增加的詳細內容,敬請參閱各該基金近期將更新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特此公告。 |
2018/03/29 |
2018/03/29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韓國基金之基金相關事項如下,該事項預定於107年4月30日生效,並於生效日後載明於更新後之基金公開說明書中。
1.會計日期之變更: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終了日,將由每年之8月8日變更為4月30日,且會計半年度終了日,將由每年之2月8日變更為10月31日。 2.修改投資目標及政策之說明如下:
對投資政策部份之變更係為說明將至少投資信託總資產之70%於設立在韓國之公司或於韓國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之公司的股票(即股份)及股權相關證券。然而,投資管理機構就其他信託總資產有全權決定於需要時投資於韓國以外之市場以及其他資產類別,例如債券及現金。信託得投資於其他基金及其他可轉讓證券。信託亦得僅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之目的使用衍生性工具(即減少風險或成本)。 |
2018/03/29 |
2018/01/02 |
謹公告霸菱投顧總代理之霸菱亞洲平衡基金及霸菱韓國基金之英文名稱自107年4月30日起變更如下,該英文名稱變更業於107年1月2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50467號函核准。
本次英文名稱變更之全球統一公告通知日為107年3月29日,特此公告。
1.霸菱環球機會傘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 Barings Global Opportunities Umbrella Fund- Barings Asia Balanced Fund
2.霸菱韓國基金 Barings Korea Feeder Fund |
2018/01/03 |
2018/01/02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07年1月2日中信顧字第1060006164號函同意,終止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等16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17/12/15 |
2017/12/14 |
茲公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106年12月14日中信顧字第1060005718號函同意,終止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霸菱俄羅斯基金等17檔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2017/12/08 |
2017/12/08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霸菱俄羅斯基金等17檔境外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6年12月8日中信顧字第1060005570號函同意新增富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7/12/08 |
2017/12/08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霸菱俄羅斯基金等17檔境外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6年12月8日中信顧字第1060005567號函同意新增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6/07/22 |
2016/07/19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17檔境外基金(明細如說明一)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中信顧字第1050003531號函同意照辦新增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說明一: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及霸菱全球農業基金。 |
2015/08/24 |
2015/08/21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系列基金18檔基金: 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及霸菱俄羅斯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中信顧字第1040004161號函同意照辦新增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5/03/03 |
2015/03/02 |
霸菱全系列基金自2015年3月2日起交易(含申購、贖回)之交割期間變更為相關交易下單後3個營業日(T+3)。 |
2014/07/16 |
2014/07/16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系列基金19檔基金: 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全球綜合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霸菱英鎊全球債券信託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及霸菱俄羅斯基金,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3年7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30003718號函同意照辦新增宏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 |
2013/04/12 |
2013/04/11 |
茲公告本公司總代理之「霸菱系列基金」因原銷售機構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4月7日起將在台分行之現有主要業務、資產與負債移轉予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銷售機構變更申請案,業已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中信顧字第1020001872號函核准同意照辦 |
2012/08/07 |
2012/08/07 |
謹公告本公司擔任霸菱澳洲基金等19檔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新增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投信投顧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中信顧字第1010005874號核准。旨揭19檔境外基金為 : 霸菱澳洲基金、霸菱歐寶基金、霸菱國際債券基金、霸菱香港中國基金、霸菱亞洲增長基金、霸菱大東協基金、霸菱東歐基金、霸菱全球資源基金、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霸菱全球綜合債券基金、霸菱拉丁美洲基金、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霸菱韓國基金、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霸菱英鎊全球債券信託基金、霸菱歐洲精選信託基金、霸菱全球農業基金、霸菱俄羅斯基金。 |
2012/06/21 |
2012/06/20 |
本公司於2012年6月20日接獲境外基金管理機構通知,原公佈2012年6月15日霸菱韓國基金-A類美元累積型之基金淨值由21.33美元修正為20.32美元。境外基金行政管理機構將會按照正確之基金淨值對該日辦理申購之受益人所申購之單位數做調整,並對該日辦理買回受益人給付價金,對投資人之權益不受影響,特此公告。 |
2012/04/02 |
2012/03/30 |
謹公告本公司所請擔任霸菱大東協基金(Baring ASEAN Frontiers Fund)及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基金(Baring Emerging Markets Debt Local Currency Fund)2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06841號函),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有關旨揭基金之詳細公告內容,包含投資人申購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等相關權益事項,請詳閱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
2011/04/15 |
2011/04/15 |
謹公告本公司所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霸菱基金經理有限公司及北方信託盧森堡管理公司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霸菱全球農業基金及霸菱俄羅斯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11799號核准。 |
2011/03/14 |
2011/03/14 |
茲此公告本公司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等16檔境外基金新增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乙案,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0年3月14日中信顧字第1000001331號函同意照辦。 |
2010/09/09 |
2010/09/06 |
茲此公告下列境外基金類股更名
1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美元 變更為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A類美元配息型 2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歐元 變更為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A類歐元配息型 3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美元 變更為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A類美元配息型 4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歐元 變更為 霸菱全球新興市場基金-A類歐元配息型 5 霸菱韓國基金 變更為 霸菱韓國基金-A類美元累積型 6 霸菱亞洲平衡基金-累積 變更為 霸菱亞洲平衡基金-A類美元累積型 7 霸菱亞洲平衡基金-配息 變更為 霸菱亞洲平衡基金-A類美元配息型 |
2010/08/30 |
2010/10/01 |
謹通知本公司代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霸菱國際基金經理(愛爾蘭)公司及霸菱基金經理公司(下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之基金(下稱「霸菱基金」)採用之公平價值評價機制事宜。
本公司接獲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通知,自西元2010年10月1日起,採用一套新系統以提升霸菱基金之公平價值評價機制(下稱「新系統」),凡霸菱基金(包括但不限於霸菱北美基金與霸菱拉丁美洲基金)所持有之任一股票係依前一日市場收盤價格計價者,未來得採用此新系統以產生該股票之公平價值,再併入每日基金之淨資產價格計算中。此新系統預計可產生霸菱基金最公平的價值,故可降低當基金投資之相關股市收盤時間與基金計算淨資產價格時點存在時間差,因套利行為而可能損害基金既有投資人之風險。因此投資人不宜利用基金計算淨資產價格時點與基金所投資之相關股市收盤間之時間差作為申購或贖回決定的依據。
上述新系統可提供較有效的方式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且得以保護投資人權益。霸菱基金之淨資產價格計算原則並未因新系統之實施而有所改變,公平價值評價機制相關規定可參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版,而信託契約可供索閱。 |
2010/07/26 |
2010/08/06 |
茲通知西元2010年7月22日舉行之霸菱韓國基金單位持有人會議延期,將於西元2010年8月6日上午9時(愛爾蘭時間),在GEORGES COURT, 54-62 TOWNSEND STREET, DUBLIN 2, IRELAND舉行。 |
2010/06/18 |
2010/07/22 |
茲此通知霸菱韓國基金單位持有人會議召集於2010年7月22日,上午9時(愛爾蘭時間) 於GEORGES COURT, 54-62 TOWNSEND STREET, DUBLIN 2, IRELAND舉行。 |
2010/05/06 |
2010/05/05 |
茲此公告本公司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等16檔境外基金,因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於99年5月1日起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而申報銷售機構異動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除外),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99年5月5日中信顧字第0990003494號函同意照辦。 |
2010/04/21 |
2010/04/21 |
茲此公告本公司代理之霸菱澳洲基金等16檔境外基金,因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月17日承受荷商荷蘭銀行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而申報銷售機構異動,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99年4月21日中信顧字第0990003114號函同意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