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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
2025/03/3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10檔基金新增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4年03月31日中信顧字第1140051407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基金明細如下:1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2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3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4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5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6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精選股票基金7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精選核心股票基金8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AC聚焦成長轉機股票基金9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AC全球小型股票基金10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歐系貨幣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
2025/03/19 |
2025/03/18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10檔基金新增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4年03月18日中信顧字第1140051244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基金明細如下:1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2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3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4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5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6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精選股票基金7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精選核心股票基金8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AC聚焦成長轉機股票基金9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AC全球小型股票基金10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歐系貨幣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
2024/09/30 |
2024/09/27 |
**因訊息長度限制故分拆為兩部份公告,此為第一部份**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謹公告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系列基金將對其公開說明書作出修訂,內容如下:1.配息政策變更於最近年度股東常會及就章程變更之同意後,擬對章程及相關公開說明書增補說明為一般性更新,以增加股息支付的彈性,即股利係來自於本基金之淨收益,及/或已實現淨利得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淨利得,及/或根據中央銀行之規定,於會計期間歸屬於相關類別之基金本金,並取決於某些調整。謹提議下列子基金之TD及BD類股份(「固定配息之股份類別」)之股息得從本金中支付:‐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且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私募性質債券)‐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且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私募性質債券且非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及‐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歐系貨幣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就固定配息之股份類別而言,股利得自收益及/或已實現淨利得(即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後之已實現利得)或已實現淨利得及未實現利得(即扣除所有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後之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利得)以及本金之組合中支付。因此,如果於相關期間內之收入及/或已實現淨利得或已實現淨利得及未實現利得少於已宣告之金額時,餘額將從相關股份所代表之本金中支付,以使各類別得定期分配股利。無論相關子基金之績效如何,此政策將導致資本侵蝕。而因該等資本侵蝕,未來的回報價值也可能受到減損。因此,於相關情況下,配息將透過捨棄未來資本成長之潛力而達致,且此循環可能持續至所有資本耗盡為止。此外,自本金配息與自收益或利得配息或有不同之稅務影響,投資人應就此尋求專業顧問之建議。於子基金存續期間從本金中之配息,必須理解為一種本金償還。此一配息政策的基本原則係優先考慮產生收益及相關類股之穩定支付,而非資本成長。2.申購/贖回交割期間之變更謹通知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之投資人,買回股票之交割期間擬從T+4變更為T+3。若所有必要之文件均已備妥且由行政管理人收受,則買回此子基金股份之價款通常係於相關交易日之後的三個營業日內支付。投資人應注意,此子基金之申購交割時程架構並無變更,仍為T+3。 |
2024/09/30 |
2024/09/27 |
**因訊息長度限制故分拆為兩部份公告,此為第二部份**3. 新增/調整風險因素擬新增/調整下列風險因素,詳細內容請詳閱公開說明書「風險因素」章節。- 資本侵蝕風險- 費用自本金收取之風險- 股利自本金收取之風險- 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英國政治環境之變化- 美國證券交割之風險- 永續性投資風險- ESG投資風險- 軍事風險於愛爾蘭中央銀行核准之情況下,上述變更將反映於本基金修訂之公開說明書中並將於2024年10月10日或其前後或董事可能通知投資人之更晚日期公布(「生效日期」)。特此公告。 |
2024/08/30 |
2024/08/29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10檔基金(明細如下)新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3年08月29日中信顧字第1130053765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原: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永續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精選股票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精選核心股票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AC聚焦成長轉機股票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AC全球小型股票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歐系貨幣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
2024/08/12 |
2024/08/1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將在2024年9月3日上午10:00(愛爾蘭時間) ,於33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舉行年度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審酌及審視1. 收受並審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之董事會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與財務報告。2. 審視本公司事務。普通決議1. 重新委任EY為本公司查核會計師,至次一年度股東常會止。 2. 授權董事會訂定查核會計師之報酬。特別決議1. 同意本公司章程第8.08條之建議修正,詳如日期為2024年8月12日之本公司股東通知附件III所載,惟取決於愛爾蘭中央銀行所要求之任何修正。2. 同意本公司章程第30.04條之建議修正,詳如日期為2024年8月12日之本公司股東通知附件III所載,惟取決於愛爾蘭中央銀行所要求之任何修正。特此公告。 |
2024/06/13 |
2024/06/1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印度領先股票基金新增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3年06月11日中信顧字第1130052457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4/05/24 |
2024/05/2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10檔境外基金新增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3年05月23日中信顧字第1130052130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10檔境外基金明細如下:1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2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3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4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5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6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AC聚焦成長轉機股票基金7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精選股票基金8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精選核心股票基金9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歐系貨幣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10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AC全球小型股票基金 |
2023/12/08 |
2023/12/0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8檔境外基金新增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12月07日中信顧字第1120054608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8檔境外基金明細如下:1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2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3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4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5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6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AC聚焦成長轉機股票基金7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精選股票基金8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精選核心股票基金 |
2023/11/09 |
2023/11/08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申請於112年12月31日終止亞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為總代理人之高盛系列基金、晉達環球策略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及荷寶資本成長系列基金之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11月8日中信顧字第1120054202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3/10/25 |
2023/10/2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8檔境外基金新增臺灣銀行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10月23日中信顧字第1120053897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8檔境外基金明細如下:1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2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3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4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5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6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AC聚焦成長轉機股票基金7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精選股票基金8 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精選核心股票基金 |
2023/04/28 |
2023/04/28 |
本公司擔任野村(愛爾蘭)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謹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2022年野村(愛爾蘭)系列基金之年度報告,特此公告。 |
2023/04/28 |
2023/04/2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將在2023年7月14日下午3:30(愛爾蘭時間) ,於33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舉行年度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為審酌:1. 收受並審酌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之董事會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與財務報告;及2. 審視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事務。決議事項普通決議1. 重新委任Ernst & Young(地址為Harcourt Centre, Harcourt Street Dublin 2)為查核會計師,至次一年度股東常會止。2. 授權董事會訂定查核會計師之報酬。特此公告。 |
2023/03/24 |
2023/03/2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高盛系列基金、晉達環球策略基金系列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境外基金,因銷售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自112年4月9日起高盛系列基金、晉達環球策略基金系列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終止日盛證券為銷售機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 日本策略價值基金等7檔境外基金(如下)新增富邦綜合證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3月23日中信顧字第1120050889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精選股票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精選核心股票基金 |
2023/03/13 |
2023/03/10 |
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高盛系列基金、晉達環球策略基金系列、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駿利亨德森資產管理基金系列及駿利亨德森遠見基金系列境外基金,因銷售機構日盛銀行因與台北富邦銀行合併,故自112年4月1日合併基準日起刪除日盛銀行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3月10日中信顧字第1120050602號函同意照辦,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特此公告。 |
2022/11/21 |
2022/11/14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5檔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新增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1年11月14日中信顧字第1110053568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2/08/31 |
2022/08/31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編具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2022年6月30日止之會計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查核)及其中文簡譯本,特此公告。 |
2022/06/02 |
2022/06/0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下稱「本基金」),委任 Bridge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下稱「Bridge」)為本基金之管理公司,自生效日中華民國(下同)111年4月29日起,從自行管理之基金管理機構變成外部管理之投資公司。
本基金由自行管理變成委任外部管理公司之理由,主要是為了在不斷變化的監理環境中加強本基金的治理架構。有諸多理由認為此等變更對於本基金而言係屬必要,包括本基金運作上因子基金之數量而增加之行政複雜度、中央銀行額外施加之監理義務及要求、維持本基金完整政策及程序之複雜度。
就前述基金管理機構之指派而言,根據本基金與基金管理機構間之管理協議,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本基金收取每年最高不超過公司資產淨值0.01%的年費,本基金亦將支付Bridge作為基金管理機構之所有代墊費用。
旨揭事項於111年6月2日業經金管證投字第1110344964號函核准。管理機構變更及管理機構有權收取之費用已反映於最新版之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22/06/02 |
2022/06/0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下稱「本基金」),委任 Bridge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下稱「Bridge」)為本基金之管理公司,自生效日中華民國(下同)111年4月29日起,從自行管理之基金管理機構變成外部管理之投資公司。
本基金由自行管理變成委任外部管理公司之理由,主要是為了在不斷變化的監理環境中加強本基金的治理架構。有諸多理由認為此等變更對於本基金而言係屬必要,包括本基金運作上因子基金之數量而增加之行政複雜度、中央銀行額外施加之監理義務及要求、維持本基金完整政策及程序之複雜度。
就前述基金管理機構之指派而言,根據本基金與基金管理機構間之管理協議,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本基金收取每年最高不超過公司資產淨值0.01%的年費,本基金亦將支付Bridge作為基金管理機構之所有代墊費用。
旨揭事項於111年6月2日業經金管證投字第1110344964號函核准。管理機構變更及管理機構有權收取之費用已反映於最新版之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22/04/29 |
2022/04/29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2021年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年度報告,特此公告。 |
2022/04/29 |
2022/04/2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將在2022年7月14日下午3:30(愛爾蘭時間) ,於33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舉行年度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為審酌:
1. 收受並審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之董事會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與財務報告;及
2. 審視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事務。
決議事項
普通決議
1. 重新委任Ernst & Young(地址為Harcourt Centre, Harcourt Street Dublin 2)為查核會計師,至次一年度股東常會止。
2. 授權董事會訂定查核會計師之報酬。
特此公告。 |
2022/04/20 |
2022/04/1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下稱「本基金」),擬委任 Bridge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下稱「Bridge」)為本基金之管理公司,自生效日2022年4月29日起,從自行管理之基金管理機構變成外部管理之投資公司。
本基金由自行管理變成委任外部管理公司之理由,主要是為了在不斷變化的監理環境中加強本基金的治理架構。有諸多理由認為此等變更對於本基金而言係屬必要,包括本基金運作上因子基金之數量而增加之行政複雜度、中央銀行額外施加之監理義務及要求、維持本基金完整政策及程序之複雜度。
就前述基金管理機構之指派而言,根據本基金與基金管理機構間之管理協議,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本基金收取每年最高不超過公司資產淨值0.01%的年費,本基金亦將支付Bridge作為基金管理機構之所有代墊費用。
旨揭事項尚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核准,目前本案仍在金管會審核中,僅係配合境外基金機構訂定之全球統一公告日先行公告及通知,惟最終仍取決於金管會之核准,特此公告。 |
2022/04/20 |
2022/04/1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下稱「本基金」),擬委任 Bridge Fund Management Limited(下稱「Bridge」)為本基金之管理公司,自生效日2022年4月29日起,從自行管理之基金管理機構變成外部管理之投資公司。
本基金由自行管理變成委任外部管理公司之理由,主要是為了在不斷變化的監理環境中加強本基金的治理架構。有諸多理由認為此等變更對於本基金而言係屬必要,包括本基金運作上因子基金之數量而增加之行政複雜度、中央銀行額外施加之監理義務及要求、維持本基金完整政策及程序之複雜度。
就前述基金管理機構之指派而言,根據本基金與基金管理機構間之管理協議,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本基金收取每年最高不超過公司資產淨值0.01%的年費,本基金亦將支付Bridge作為基金管理機構之所有代墊費用。
旨揭事項尚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核准,目前本案仍在金管會審核中,僅係配合境外基金機構訂定之全球統一公告日先行公告及通知,惟最終仍取決於金管會之核准,特此公告。 |
2022/03/22 |
2022/03/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下稱「本基金」)將在2022年4月14日上午10點(愛爾蘭時間)於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註冊辦公室33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舉行本基金之特別股東大會,舉行目的如下: 1. 特別決議事項:同意本基金在符合UCITS條例、中央銀行 UCITS 規範及中央銀行之要求下,修訂公司章程,納入相關之必要修訂; 2. 普通決議事項:同意 2022 年3月22日通知信所概述之本基金就委任管理公司為UCITS管理公司應支付之擬議費用,其或依中央銀行之要求而修改。
謹此公告。 |
2022/03/22 |
2022/03/2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5檔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新增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1年3月21日中信顧字第1110050765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2/02/25 |
2022/02/2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5檔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新增亞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1年2月23日中信顧字第1110050317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1/12/27 |
2021/12/2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5檔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新增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0年12月23日中信顧字第1100053230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1/12/14 |
2021/12/1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境外基金第一次增補文件之調整,此第一次增補文件構成2021年11月4日之公開說明書之一部分,並應連同公開說明書併同閱讀。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21/11/08 |
2021/11/0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境外基金2021年11月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21/11/08 |
2021/11/0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因今年年末LIBOR的退場,擬更新各子基金增補說明中(申購款項之)「付款時間」乙節,以就申購款項遲延付款之利息計算,移除提及「LIBOR」(以其作為[參考利率])之部分。變更內容如下: 「行政管理人必須於初始申購期間或是相關交易日(視各該申購情況而定)後三(3)個營業日之內收到結清之申購款項,惟本基金保留將所申購股份之發行延後至收到結清申購款項為止之權利。若於相關期間前未收到結清之申購款項,本子基金及其代表人得(在申購款項未能結清之情形,本子基金及其代表人應)取消對該投資人之股份配售,及/或向投資人計收行政管理費用,該等費用應向本子基金支付,且應[相當]於包括因投資人遲延付款所生利息之保管費(應按一般商業費率計算)。本基金得免除投資人支付上述利息或行政管理費用之全部或一部。此外,本基金有權利出售投資人於本子基金或於本基金之其他子基金的全部或一部之股份,以抵償上述利息或行政管理費用。」 上述之變更已反映於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11月4日版本之公開說明書中。 特此公告。 |
2021/11/02 |
2021/11/0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日本策略價值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印度領先股票基金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新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0年11月1日中信顧字第1100052681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1/10/28 |
2021/10/28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10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1/10/21 |
2021/09/1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因今年年末LIBOR的退場,擬更新各子基金增補說明中(申購款項之)「付款時間」乙節,以就申購款項遲延付款之利息計算,移除提及「LIBOR」(以其作為[參考利率])之部分。變更內容如下: 「行政管理人必須於初始申購期間或是相關交易日(視各該申購情況而定)後三(3)個營業日之內收到結清之申購款項,惟本基金保留將所申購股份之發行延後至收到結清申購款項為止之權利。若於相關期間前未收到結清之申購款項,本子基金及其代表人得(在申購款項未能結清之情形,本子基金及其代表人應)取消對該投資人之股份配售,及/或向投資人計收行政管理費用,該等費用應向本子基金支付,且應[相當]於包括因投資人遲延付款所生利息之保管費(應按一般商業費率計算)。本基金得免除投資人支付上述利息或行政管理費用之全部或一部。此外,本基金有權利出售投資人於本子基金或於本基金之其他子基金的全部或一部之股份,以抵償上述利息或行政管理費用。」 上述之變更將反映於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修訂版之公開說明書中。 特此公告。 |
2021/08/31 |
2021/08/31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編具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2021年6月30日止之會計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查核)及其中文簡譯本,特此公告。 |
2021/07/28 |
2021/07/28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10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1/06/01 |
2021/05/3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中信顧字第1100051190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1/05/21 |
2021/05/20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新增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中信顧字第1100002648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1/04/29 |
2021/04/2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將在2021年7月13日下午4:30(愛爾蘭時間) ,於33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舉行年度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為審酌:
1. 收受並審酌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之董事會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與財務報告;及
2. 審視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事務。
決議事項
普通決議
1. 重新委任Ernst & Young(地址為Harcourt Centre, Harcourt Street Dublin 2)為查核會計師,至次一年度股東常會止。
2. 授權董事會訂定查核會計師之報酬。
特此公告。 |
2021/04/29 |
2021/04/29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2020年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年度報告,特此公告。 |
2021/04/28 |
2021/04/28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10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1/04/06 |
2021/04/0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境外基金2021年4月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21/03/22 |
2021/03/1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增補文件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21/02/25 |
2021/02/1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將變更申購股份程序,並自下一版公開說明書生效日起生效,變更內容如下: 1)初次申請開戶之申購書寄送方式將有所變更: -由傳真並隨後郵寄正本,改為:以傳真或透過電子郵件傳送掃描檔之方式為之。
2)初次申購後之申購方式將有所變更: -以傳真或書面方式提出(不含電話申購)或其他由董事決定之方式,改為:以自動化電子傳輸(STP(straight through processing))、傳真或書面通訊方式(不含電話申購)或其他由董事決定之方式(為免疑義,不包括電子郵件方式)。
3)需要股東以正本書面指示之修訂,將變更為: -由股東登記事項及付款指示之修訂,改為:有關股東銀行資料之修訂。
上述之變更將反映於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修訂版之公開說明書中。 特此公告。 |
2021/02/22 |
2021/02/19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新增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中信顧字第1100000768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1/01/28 |
2021/01/28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9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0/10/28 |
2020/10/28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9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0/08/31 |
2020/08/31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編具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2020年6月30日止之會計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查核)及其中文簡譯本,特此公告。 |
2020/07/28 |
2020/07/28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9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0/05/22 |
2020/05/2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更新各子基金之投資方針,以闡明 (i) 各子基金均為主動式管理 (ii) 各子基金是否「參照」指數進行主動式管理,或未參照任何指數;及 (iii) 若某一子基金係「參照」指數進行主動式管理,據何基礎其被視為是主動式管理(亦即,由於其試圖超越指數績效,及/或其使用指數作為從中選擇證券的範圍,及/或其根據指數衡量績效等等)。該等投資方針之更新及指數之揭露,其詳細資訊將載於基金之財務報表中。 特此公告。 |
2020/05/22 |
2020/05/2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下稱「本基金」),謹通知下列變動: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基金I美元類股之投資經理費由1%調降為0.75%。 此管理費用之調降將反映於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修訂版之公開說明書中。 特此公告。 |
2020/05/22 |
2020/05/2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印度領先股票基金,自2020年7月1日起,申購款項付款之時程,將自T + 4日變更為T + 3日。 上述之變更將反映於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修訂版之公開說明書中。 特此公告。 |
2020/05/22 |
2020/05/2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境外基金2020年5月21日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20/04/30 |
2020/04/30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2019年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年度報告,特此公告。 |
2020/04/30 |
2020/04/30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將在2020年7月14日下午4:30(愛爾蘭時間) ,於33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舉行年度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承認與審視事項 1.收受並審酌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董事會報告與財務報告。 2.審視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事務。 決議事項 1.委任Ernst & Young為查核會計師至次一年度股東常會。 2.授權董事會訂定查核會計師之報酬。
特此公告。 |
2020/04/28 |
2020/04/28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9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0/01/30 |
2020/01/30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8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10/29 |
2019/10/29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8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08/30 |
2019/08/30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編具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2019年6月30日止之會計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查核)及其中文簡譯本,特此公告。 |
2019/07/26 |
2019/07/26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8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05/20 |
2019/05/16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新增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80002375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9/04/30 |
2019/04/30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2018年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年度報告,特此公告。 |
2019/04/26 |
2019/04/2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基金將在2019年7月12日下午4:30(愛爾蘭時間) ,於33 Sir John Rogerson’s Quay, Dublin 2, Ireland舉行年度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承認與審視事項 1. 收受並承認截至2018年12月31日之董事會報告與財務報告。 2. 審視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事務。
決議事項 1. 再度委任Ernst & Young為查核會計師。 2. 授權董事會訂定查核會計師之報酬。
特此公告。 |
2019/04/26 |
2019/04/26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8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04/08 |
2019/04/0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境外基金2019年4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9/01/25 |
2019/01/25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7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01/02 |
2018/12/2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新增鉅亨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中信顧字第1070006250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8/11/12 |
2018/11/08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新增元大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中信顧字第1070005463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8/10/26 |
2018/10/26 |
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7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8/10/26 |
2018/10/24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新增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中信顧字第1070005199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8/09/14 |
2018/09/1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擔任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總代理人,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33776號函核准,新增「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Nomura Funds Ireland – India Equity Fund)境外基金。 有關境外基金之詳細內容,包含投資人申購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等事項,請參照更新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