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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
2024/07/29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高盛系列22檔境外基金新增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3年7月29日中信顧字第1130053126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4/07/09 |
2024/07/08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高盛系列22檔境外基金新增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3年7月8日中信顧字第1130052806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4/02/01 |
2023/12/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公司擔任高盛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其董事會(「董事會」)通知公開說明書擬作出下列之調整:關於適用若干投資排除之修訂作為將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B.V.及Goldman Sachs Group, Inc.投資方法調整一致之一環,茲將於產品層面(而非本公司層面)持續評估及適用若干投資之排除及限制觀點。此等排除涉及對參與以下活動之公司之投資,包括但不限於爭議性武器之發展、生產、維修或交易、菸草產品生產、燃料煤開採及/或油砂產製。上述排除今後將不適用於不符合歐盟永續金融規範(「SFDR」)第8條,也不符合第9條之子基金。從監理角度觀之,ESG相關限制將繼續適用於本公司之所有子基金。投資人得根據公開說明書中規定之程序提交買回請求,免費買回股份。上述變更將反映於2024年3月1日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中,並自2024年3月1日生效,特此公告。 |
2024/01/16 |
2024/01/1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Goldman Sachs Funds III系列基金將在2024年2月15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在登記住址: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盧森堡大公國舉行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1. 提交董事會及獨立會計師之報告;2. 核准截至2023年9月30日財務年度止之年度報告;3. 就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財務年度之分配結果;4. 解除董事於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財務年度內執行其授任之職務;5. 核准董事費用;6. 法定指派:辭任及/或續任;7. 委任會計師。若註冊股東於會議至少五個日曆日前通知董事會其欲參加會議,其將於身份經核實後允許參加。年度股東大會之多數決應根據於年度股東大會五個日曆日前之午夜(盧森堡時間)已發行並流通在外之股份決定之。年度報告之影本(包含獨立會計師報告)可向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B.V.之法務部門(Prinses Beatrixlaan 35, 2595 AK Den Haag, The Netherlands)索取(電子信箱:secretariat.luxfunds@ln.email.gs.com)。特此公告。 |
2023/11/09 |
2023/11/08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申請於112年12月31日終止亞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為總代理人之高盛系列基金、晉達環球策略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及荷寶資本成長系列基金之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11月8日中信顧字第1120054202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3/09/29 |
2023/08/0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公司擔任高盛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其董事會(「董事會」)通知公開說明書擬作出下列之調整:1. 永續投資揭露之更新做為持續致力優化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B.V.與Goldman Sachs Group, Inc.業務及營運之一環,於投資決策過程中考量ESG之方法將調整與Goldman Sachs Group, Inc.一致。此調整不會導致永續投資方法發生任何重大變化,惟會導致公開說明書中之數項用語調整,包括與永續金融揭露規範第8條及第9條SFDR產品與產品揭露要求相關之締約前揭露(「PCD」)事項。此調整不會導致任何相關子基金SFDR之重新分類,所有子基金將繼續依目前之方式進行管理。2. 調整投資比例以與高盛旗艦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原名稱:NN (L) 旗艦收益債券基金)及高盛旗艦多元資產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原名稱:NN (L) 旗艦多元資產基金)之環境/社會特徵一致擬調整符合環境/社會特徵之投資比例,以便於第一組投資組合中符合環境/社會特徵者與第二組剩餘資產間出現意外及未能預料之波動時保持彈性。此調整無意增加對不符合環境/社會特徵之投資,而係對彈性之需求,使其須運用多重資產策略以符合投資人之最佳利益。上述變更將反映在2023年11月6日英文版公開說明書中並生效,中文版公開說明書將同步調整,特此公告。 |
2023/03/24 |
2023/03/2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高盛系列基金、晉達環球策略基金系列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之境外基金,因銷售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自112年4月9日起高盛系列基金、晉達環球策略基金系列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終止日盛證券為銷售機構;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 – 日本策略價值基金等7檔境外基金(如下)新增富邦綜合證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3月23日中信顧字第1120050889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策略價值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多元收益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印度領先股票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美國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日本精選股票基金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全球精選核心股票基金 |
2023/03/13 |
2023/03/10 |
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高盛系列基金、晉達環球策略基金系列、野村基金(愛爾蘭系列)、駿利亨德森資產管理基金系列及駿利亨德森遠見基金系列境外基金,因銷售機構日盛銀行因與台北富邦銀行合併,故自112年4月1日合併基準日起刪除日盛銀行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3月10日中信顧字第1120050602號函同意照辦,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特此公告。 |
2023/02/03 |
2023/02/01 |
公告(上)(由於字數限制,分上下兩則公告)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下稱「本基金」) 於2023年2月1日下午3點(盧森堡時間)於公證人面前舉行之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審議並決議如下變更,並擬於2023年3月6日生效:1. 本基金之管理機構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更名為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B.V.2.本基金名稱自NN (L) 變更為Goldman Sachs Funds III,基金名稱亦同步調整詳列如下:NN (L) 亞洲收益基金(NN (L) Asia Income)更名為高盛亞洲收益基金(Goldman Sachs Asia Equity Growth & Income)NN (L) 亞洲債券基金(NN (L) Asian Debt (Hard Currency))更名為高盛亞洲債券基金(Goldman Sachs Asian Debt (Hard Currency))NN (L) 銀行及保險基金(NN (L) Banking & Insurance)更名為高盛銀行及保險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Banking & Insurance Equity)NN (L) 氣候與環境永續基金(NN (L) Climate & Environment)更名為高盛氣候與環境永續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Climate & Environment Equity)NN (L)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NN (L) Emerging Markets Debt (Hard Currency))更名為高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Goldman Sachs Emerging Markets Debt (Hard Currency))NN (L) 新興市場增強股票基金(NN (L) Emerging Markets Enhanced Index Sustainable Equity)更名為高盛新興市場增強股票基金(Goldman Sachs Emerging Markets Enhanced Index Sustainable Equity)NN (L) 新興高股息基金(NN (L) Emerging Markets High Dividend)更名為高盛新興高股息基金(Goldman Sachs Emerging Markets Equity Income)NN (L) 能源基金(NN (L) Energy)更名為高盛能源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Energy Equity)NN (L) 歐元高股息基金(NN (L) Euro High Dividend)更名為高盛歐元高股息基金(Goldman Sachs Eurozone Equity Income)NN (L) 歐洲股票基金(NN (L) European Equity)更名為高盛歐洲股票基金(Goldman Sachs Europe Equity)NN (L) 歐洲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NN (L) European High Yield)更名為高盛歐洲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Goldman Sachs Europe High Yield (Former NN)) |
2023/02/03 |
2023/02/01 |
公告(下)(由於字數限制,分上下兩則公告)承上2. NN (L) 系列基金名稱自NN (L) 變更為Goldman Sachs Funds III,基金名稱同步調整:NN (L) 旗艦多元資產基金(NN (L) First Class Multi Asset)更名為高盛旗艦多元資產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Flexible Multi-Asset)NN (L) 旗艦收益債券基金(NN (L) First Class Yield Opportunities)更名為高盛旗艦收益債券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Yield Opportunities (Former NN))NN (L) 食品飲料基金(NN (L) Food & Beverages)更名為高盛食品飲料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Food & Beverages Equity)NN (L) 邊境市場債券基金(NN (L) Frontier Markets Debt (Hard Currency))更名為高盛邊境市場債券基金(Goldman Sachs Frontier Markets Debt (Hard Currency))NN (L) 全球機會股票基金(NN (L) Global Equity Impact Opportunities)更名為高盛全球機會股票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Equity Impact Opportunities)NN (L) 環球高股息基金(NN (L) Global High Dividend)更名為高盛環球高股息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Equity Income)NN (L) 環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NN (L) Global High Yield)更名為高盛環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High Yield (Former NN))NN (L) 全球永續股票基金(NN (L) Global Sustainable Equity)更名為高盛全球永續股票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Sustainable Equity)NN (L) 大中華股票基金(NN (L) Greater China Equity)更名為高盛大中華股票基金(Goldman Sachs Greater China Equity)NN (L) 健康福祉基金(NN (L) Health & Well-being)更名為高盛健康福祉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Health & Well-being Equity)NN (L) 日本股票基金(NN (L) Japan Equity)更名為高盛日本股票基金(Goldman Sachs Japan Equity (Former NN))NN (L) 永續智慧經濟基金(NN (L) Smart Connectivity)更名為高盛永續智慧經濟基金(Goldman Sachs Global Smart Connectivity Equity)NN (L) 投資級公司債基金(NN (L) US Credit)更名為高盛投資級公司債基金(Goldman Sachs US Dollar Credit)NN (L) 美國高股息基金(NN (L) US High Dividend)更名為高盛美國高股息基金(Goldman Sachs US Equity Income)特此公告。 |
2023/02/03 |
2023/02/0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下稱「本基金」) 於2023年2月1日下午3點(盧森堡時間)於公證人面前舉行之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審議並決議如下變更,並擬於2023年3月6日生效:1. 本基金之管理機構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更名為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B.V.2. 本基金名稱自NN (L) 變更為Goldman Sachs Funds III,基金名稱亦同步調整上述變更於2022年11月23日業經金管證投字第1110361251號函核准,特此公告。 |
2023/02/03 |
2023/02/01 |
(更正公告)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下稱「本基金」) 於2023年2月1日下午3點(盧森堡時間)於公證人面前舉行之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審議並決議如下變更,並擬於2023年3月6日生效:1. 本基金之管理機構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更名為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B.V.2. 本基金名稱自NN (L) 變更為Goldman Sachs Funds III,基金名稱亦同步調整 (基金名稱變更詳見上下兩則之公告)上述變更於2022年11月23日業經金管證投字第1110361251號函核准,特此公告。 |
2023/01/31 |
2023/01/31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NN (L) 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22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23/01/16 |
2022/12/0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下稱「本基金」) 於2023年1月13日下午3點(盧森堡時間)舉行之第一次股東臨時大會(「本會議」)中,並未達到要求之法定人數。因此,謹通知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將於27, boulevard Marcel Cahen, L-1311,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於2023年2月1日下午3點(盧森堡時間)於公證人面前舉行(「重新召集之會議」),以審議並決議與本會議相同之議程,俾更新本公司章程(「章程」)如下:1. 將本基金名稱自NN (L)修改為Goldman Sachs Funds III並進而修改本基金之公司章程第1條如下:第 1 條 - 名稱及形式於既有股東及未來可能成為股份所有人之股東之間存有一家公開有限責任公司("société anonyme" – S.A.),其為具可變資本性質之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 SICAV),名稱為 Goldman Sachs Funds III。2. 修改公司章程第9條第1項及第23條最後1項,以反映 NN Investment Partners 集團併入Goldman Sachs Group3. 此等變更之生效日為2023年3月6日無論出席或代理出席之本公司已發行股本比例為何,重新召集之會議應有效審議議程。相關議案須於重新召集之會議上經本公司之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數通過方為有效。一股一票。重新召集之會議之多數決應根據重新召集之會議五天前的午夜(盧森堡時間)時已發行及流通之股份決定之。簽署完成可之委託書,請不遲於2023年1月30日下午5時(盧森堡時間)透過電子郵件寄送(電子郵件地址:Secretariat.Luxfunds@nnip.com)至位於Prinses Beatrixlaan 35, 2595 AK Den Haag, Netherlands 之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的法務部門,其後再以平信寄送正本。除非股東寄送更新之委託書,否則因本會議寄送之委託書表格就重新召集之會議仍屬有效。特此公告。 |
2023/01/09 |
2023/01/0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NN (L)系列24檔境外基金新增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1月7日中信顧字第1110054170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2/12/27 |
2022/12/2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23年1月26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在登記住址: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盧森堡大公國舉行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1. 提交董事會及獨立會計師之報告;2. 核准截至2022年9月30日財務年度止之年度報告;3. 就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財務年度之分配結果;4. 解除董事於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財務年度內執行其授任之職務;5. 核准董事費用;6. 法定指派:辭任及/或續任;7. 委任會計師。若註冊股東於會議至少五個日曆日前通知董事會其欲參加會議,其將於身份經核實後允許參加。年度股東大會之多數決應根據於年度股東大會五個日曆日前之午夜(盧森堡時間)已發行並流通在外之股份決定之。年度報告之影本(包含獨立會計師報告)可向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之法務部門(Prinses Beatrixlaan 35, 2595 AK Den Haag, The Netherlands)索取(電子信箱:Secretariat.Luxfunds@nnip.com)。特此公告。 |
2022/12/16 |
2022/12/0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下稱「本基金」)擬於2023年1月13日下午3時於公證人面前舉行,以審議並決議下列議程,俾更新本基金之公司章程(「章程」)如下:1. 將本基金名稱自NN (L)修改為Goldman Sachs Funds III並進而修改本基金之公司章程第1條如下:第 1 條 - 名稱及形式於既有股東及未來可能成為股份所有人之股東之間存有一家公開有限責任公司("société anonyme" – S.A.),其為具可變資本性質之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 SICAV),名稱為 Goldman Sachs Funds III。2. 修改公司章程第9條第1項及第23條最後1項,以反映 NN Investment Partners 集團併入Goldman Sachs Group3. 此等變更之生效日為2023年3月6日僅於至少50%之已發行股本出席或代理出席之情況下,本會議方能有效審議議程。相關議案須於本會議上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票數通過方為有效。一股一票。本會議之多數決應根據本會議五天前的午夜(盧森堡時間)時已發行及流通之股份決定之。若未達到法定人數,將召開另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無論出席或代理出席之已發行股本比例為何,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應有效審議議程。簽署完成可之委託書,請不遲於2023年1月11日下午5時(盧森堡時間)透過電子郵件寄送(電子郵件地址:Secretariat.Luxfunds@nnip.com)至位於Prinses Beatrixlaan 35, 2595 AK Den Haag, Netherlands 之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的法務部門,其後再以平信寄送正本。特此公告。 |
2022/09/30 |
2022/09/1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基金將於2022年10月1日對其公開說明書作出修訂,內容如下:1. 更新本公司子基金之簡介說明以符合 CSSF 2010年就UCI法律之問答集,該問答集旨在闡明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事業(「UCITS」)允許持有此類輔助流動性資產以及約當現金之情況及範圍,並揭露子基金被授權投資之合格資產類別(i)以實現其投資目標,(ii)用於現金管理目的,或(iii)於不利之市場條件下使用,如下::NN (L) 旗艦多元資產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NN (L) 旗艦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投資目標與政策[…]本子基金得持有銀行活期存款,例如在銀行往來帳戶中持有之現金,得隨時取用。在正常市況下,此等部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之20%。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及約當現金係為現金管理之目的以及本子基金之投資目標。[…]」其他NN (L)子基金「投資目標與政策[…]本子基金得持有銀行活期存款,例如在銀行往來帳戶中持有之現金,得隨時取用。在正常市況下,此等部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之20%。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及貨幣市場基金等約當現金得以現金管理之目的以及於不利之市場條件下使用。[…]」2. 按照現有的「IV費用、手續費與稅負」之「4. 分銷費」,管理公司有權就「Y」股份級別收取分銷費。為使其透明化,管理公司將於本公司各相關子基金之收費表概覽中新增名為「分銷費」之欄位,而管理公司將收取該分銷費。上述變更將反映在2022年10月1日經修訂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中,中文版公開說明書亦將同步調整。特此公告。 |
2022/05/31 |
2022/05/31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2022年3月 NN (L) 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22/05/31 |
2022/05/1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基金,將於2022年6月1日對其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作出修訂,內容如下:
1.修正公開說明書第三部分「補充資訊」、第四章「技術與工具」、第B節「SFTs限制(包括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附買回交易及反向買回交易)」以強調由於下述之程序改善,在衍生性部位以及就該等部位收取或提交的擔保品金額間之作業遲延,將不再是最少兩個營業日,而調整成至多兩個營業日的遲延: 「[…] 本公司必須按日為收取之擔保品進行估價,其交換行情(包含變動保證金)以每日頻率為基礎執行。謹請注意,在衍生性部位以及就該等部位收取或提交的擔保品金額間,會有至多兩個營業日的作業遲延。[…]」 2. 修正公開說明書第一部分「公司基本資訊」、第一章「公司概況」以及第三部分「補充資訊」、第五章「公司管理」,以反應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 及NNIP Advisors B.V. 之地址自65 Schenkkade, 2595 AS,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變更為Prinses Beatrixlaan 35, 2595AK,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上述變更將反映在2022年6月1日經修訂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中,中文版公開說明書亦將同步調整。
特此公告。 |
2022/04/06 |
2022/03/3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NN (L) 23檔基金之總代理,自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起終止核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中信顧字第1110050912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2/03/09 |
2022/03/0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自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起終止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中信顧字第1110050611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2/02/25 |
2022/02/2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NN (L) 23檔基金之總代理,新增亞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中信顧字第1110050317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2/01/28 |
2022/01/28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NN (L) 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21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21/12/28 |
2021/12/2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22年1月27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在登記住址:2, rue Gerhard Mercator, L-1014 Luxembourg ,盧森堡大公國舉行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1.提交董事會及獨立會計師之報告; 2.核准截至2021年9月30日財務年度止之年度報告; 3.就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財務年度之分配結果; 4.解除董事於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財務年度內執行其授任之職務; 5.核准董事費用; 6.法定指派:辭任及/或續任。 若註冊股東於會議至少五個日曆日前通知董事會其欲參加會議,其將於身份經核實後允許參加。 年度股東大會之多數決應根據於年度股東大會五個日曆日前之午夜(盧森堡時間)已發行並流通在外之股份決定之。 年度報告之影本(包含獨立會計師報告)可向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之法務部門(Schenkkade 65, The Hague 2595 AS, The Netherlands)索取(電子信箱:Secretariat.Luxfunds@nnip.com)。 特此公告。 |
2021/12/27 |
2021/12/2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NN (L) 23檔基金之總代理,新增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中信顧字第1100053229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1/11/18 |
2021/11/1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NN (L) 23檔基金之總代理,新增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中信顧字第1100052860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1/10/29 |
2021/10/29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10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1/09/15 |
2021/09/14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NN (L) 23檔基金之總代理,新增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中信顧字第1100052215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21/08/24 |
2021/08/2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21年9月1日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21/07/28 |
2021/07/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10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1/05/31 |
2021/05/31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2021年3月 NN (L) 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21/04/28 |
2021/04/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10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1/04/08 |
2021/03/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亞洲債券基金」、「NN (L) 歐洲新興市場股票基金」、「NN (L)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NN (L) 邊境市場債券基金」及「NN (L) 環球高收益基金」為增加SFDR第8條之揭露,修訂公開說明書中第二部分「子基金簡介說明」,修訂內容如下:
環境與社會特徵
本子基金藉由界定投資的主要部份在環境、社會及治理風險的重要性及其機會,以依SFDR第8條之規定推動環境及/或社會特徵。此等資訊由子基金基於管理公司之ESG整合方法,整合至其投資程序中。ESG整合方法係由管理公司為其投資而於「NN IP 責任投資政策」中規範者,規定於投資過程中,環境(E)、社會(S)與治理(G)各因子應有明確與持續性的評估,且應以系統化之方式加以記載。
本子基金適用管理公司以規範為基礎之責任投資標準,而該等標準或導致詳載於第一部分:「公司基本資訊」之第二章:「投資資訊」之除外。該等除外為對投資流程具拘束力之要素。
子基金所推動之環境及社會特徵與指數間並無關係。子基金的證券篩選流程包括ESG因子的整合,從而可能導致對屬於指數投資範圍一部分之發行人的投資受限。因此,子基金的投資可能與指數的投資有所差異。
關於管理公司以規範為基礎之責任投資標準的額外資訊,請參酌網站www.nnip.com之「NN IP責任投資政策」。
上述變更已反映在2021年3月10日經修訂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中,中文版公開說明書亦已同步調整。
特此公告。 |
2021/04/08 |
2021/03/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基金已更新公開書明書以進行一致性及闡明目的之非重大修正,並同時遵循歐洲議會及理事會2019年11月27日發布之第2019/2088號規則,該規則係關於金融服務業永續性相關之揭露規範(「SFDR」),且強制要求歐洲金融市場參與者自2021年3月10日起,需符合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原則。
上述變更已反映在2021年3月10日經修訂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中,中文版公開說明書亦已同步調整。
特此公告。 |
2021/03/24 |
2021/03/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21年3月10日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21/03/12 |
2021/03/1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21年3月9日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21/03/05 |
2021/02/2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基金董事會決議下列之變更:
1.為語法、一致性、釐清及遵循新頒/更新法令及/或指引的目的更新公開說明書,其中包括遵守ESMA發布之有關UCITS指令之應用問答集(索引號:ESMA34-43- 392)。 2.修訂公開說明書第三部分「補充資訊」中,某些與「浮動單一訂價」(SSP)相關之條款,俾符合CSSF因COVID-19疫情蔓延而修改之擺動訂價原則(2020年3月20日及23日、及4月7日版常見問答集)。 3.修訂公開說明書第三部分「補充資訊」中,第XV章「子基金或股份級別之清算、合併及提撥」如下: 「XV. 子基金或股份級別之清算、合併及提撥 […] 董事會亦得依監管機關之核准(如有需要),決定合併或分割某一股份類別或某一子基金中的任何股份。於盧森堡法律要求之範圍內,該決定將於生效前依章程所定之方式公告或通知,該公告及/或通知將包括擬分割或合併之相關資訊。董事會亦得決定將合併或分割股份之問題提交該股份之持有人會議。此會議無法定人數之要求,且僅需以簡單多數決進行決議。」
上述變更將反映在2021年3月9日經修訂之英文版公開說明書中,中文版公開說明書亦將同步調整。
特此公告。 |
2021/01/29 |
2021/01/29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NN (L) 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20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21/01/29 |
2021/01/29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9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0/12/22 |
2020/12/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21年1月21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在登記住址:2, rue Gerhard Mercator, L-1014 Luxembourg ,盧森堡大公國舉行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1.提出董事會及獨立稽核之報告; 2.承認截至2020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年度會計帳目; 3.分配截至2020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財務年度成果; 4.解除董事截至2020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期間內所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 5.承認董事費 6.法定指派:含辭任及/或續任 記名股東於證明其身分後將獲許與會,惟其至少應於會前5日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參與年度股東大會之資格應依會前5日午夜前(盧森堡時間)流通在外之單位數持有人方有資格。 特此公告。 |
2020/11/24 |
2020/11/2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20年12月8日下午3時(盧森堡時間)在公證人面前於27 Boulevard Marcel Cahen, L-1311 Luxembourg召開特別股東大會,以考量並決議下列議程,俾更新其公司章程: 1.於章程第14條「淨資產價值」第14段後新增段落如下,以符合相關規則與盧森堡金融監理委員會於2019年7月30日「常見問答集」中有關擺動訂價機制之規定: 「子基金申購或買回之交易包括實物交易,可造成基金資產之「稀釋」,這是因為當投資經理公司為提供大量現金流出及流入量而為證券交易時(如有),一名投資人申購或買回一子基金之股份之價格可能無法全盤反應出所生之交易與其它成本。為減輕影響並提升對於現有股東之保障,名為擺動單一訂價 (Swinging Single Pricing, SSP)之機制得依董事會之決定,適用於本基金之個別子基金,詳如公開說明書所載。」 2.修訂章程第24條「股東大會」第1段如下,以符合1915年8月10日商業公司法及其2016年之修訂: 「股東大會每年應於財務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於盧森堡之NN (L) 登記營業處或開會通知所列任何其他地點召開。如NN (L) 董事會依其裁量權認為情況特殊,年度股東大會得於國外舉辦。」 3.於章程第26條「子基金或股份級別之終止與合併及股份分拆及合併」末段新增釐清之段落如下: 「NN (L) 董事會得,依據監管核准(如適用),決定合併或分割任一股份級別或子基金之股份級別。於盧森堡法律要求之範圍內,此等決定將於生效前,以上述條款所述之相同方式進行公告或通知,且該公告及/或通知將包含所擬之分割或合併相關資訊。NN (L) 董事會亦得決定將該等股份級別合併或分割議題提交予該等股份之股東大會。為此目的召開的股東大會並無最低法定人數要求,且於該會議投票之人數達簡單多數即成決議。」 無論出席或代表出席者佔NN (L) 已發行之股本比例為何,會議均將有效審視議程。相關決議如經NN (L) 股東於會議上至少三分之二投票同意,始得有效作成決議。一股代表一票。 謹請股東完成並簽署可於NN (L)登記辦公室取得之委託書,並請至遲於2020年12月04日下午5時(盧森堡時間)以電子郵件寄至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 之法務部門(電子信箱:Secretariat.Luxfunds@nnip.com)。 |
2020/10/28 |
2020/10/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9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0/09/14 |
2020/09/1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20年9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20/08/13 |
2020/07/2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謹通知NN (L) 開放式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SICAV)公開說明書之修正及說明如下:
1.為進行語法、一致性、闡明及新/更新之法規遵循目的,更新公開說明書。
2.為反映公司及管理公司之董事會組成之修改,茲列載個別之董事會組成如下:
公司 董事長: Mr Dirk Buggenhout
董事: Mr Benoît De Belder Mr Patrick Den Besten Mr Jan Jaap Hazenberg Ms Sophie Mosnier
管理公司 Mr Satish Bapat Mr Martijn Canisius Mr Valentijn van Nieuwenhuijzen Mrs Hester Borrie Mrs Marieke Grobbe Mr Bob van Overbeek
上述變更將反映在2020年9月14日之新版公開說明書中。
特此公告。 |
2020/07/29 |
2020/07/29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9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0/05/29 |
2020/05/29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2020年3月 NN (L) 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20/04/28 |
2020/04/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9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20/01/31 |
2020/01/31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NN (L) 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19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20/01/30 |
2020/01/30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8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12/23 |
2019/12/2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20年1月23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在登記住址:2, rue Gerhard Mercator, L-1014 Luxembourg ,盧森堡大公國舉行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1.提出獨立稽核之報告; 2.承認截至2019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年度會計帳目; 3.分配截至2019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財務年度成果; 4.解除董事截至2019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期間內所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 5.承認董事費 6.法定指派:含辭任及/或委任
記名股東於證明其身分後將獲許與會,惟其至少應於會前5日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
2019/12/18 |
2019/12/1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9年12月16日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9/11/28 |
2019/11/2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9年12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9/10/28 |
2019/10/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8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10/08 |
2019/10/0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 NN (L) 系列境外基金,自109年1月3日起終止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中信顧字第1080004864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9/07/26 |
2019/07/26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8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06/10 |
2019/06/0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9年6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9/05/31 |
2019/05/31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2019年3月 NN (L) 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19/05/03 |
2019/05/0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由於先前於2019年4月25日下午12點舉行之特別股東會並未達到1915年8月10日盧森堡商業公司法及其修正所要求之最低出席成數,故本通知乃在此通知將於2019年5月15日盧森堡時間下午2點在公證人面前於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第二次特別股東會 (下稱「會議」),以考量並決議下列議程,以依據歐洲議會及理事會2017年6月14日之貨幣市場基金規則(EU)2017/1131 (「MMFR」)更新並調整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章程」): 1. 自2019年5月15日 起(「生效日」),修正第1條「名稱與形式」, 以指明本公司於應適用之範圍內亦受MMFR規管; 2.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3條「目的」,以指明本公司亦應於MMFR許可之範圍內投資高品質短期流動性資產; 3.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7條「子基金」,以指明本公司之董事會已創設並得創設符合貨幣市場基金資格之額外子基金(標準或短期可變淨資產價值); 4.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14條「淨資產價值」,以明確指明適用於非貨幣市場基金以及貨幣市場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規則; 5.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20條「董事會權力」,以明確指明董事會得決定投資於何種非貨幣市場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資產; 6.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32條「適用法律」,以指明所有未受章程規範之事項亦應受MMFR規管;以及 7. 自生效日起,為一致及釐清之目的,微修章程之所有條文,並新增、刪除或修改定義及已定義之名詞以及調整版面。 無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出席或代表出席之比率為何,會議皆將為有效審議本會議議程。相關之決議,若經本公司股東以至少三分之二之表決權於本會議上同意者,將有效通過。每股份有一表決權。 歡迎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無法出席者,謹請於完成並簽署可於本公司登記辦公室取得之委託書,並請至遲於2019年5月12日(盧森堡時間)下午5點前傳真至位於80, route d’Esch, L-1470 Luxembourg之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傳真號碼為+ 352 474 066 401),並請隨後平信郵寄正本。 謹此公告。 |
2019/04/30 |
2019/04/2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及NN (L) 邊境市場債券基金,修正投資目標及政策如下,以擴大投資組合經理之投資可能性。
「[…]本子基金得投資於[…]現金結算之貸款信用違約交換(最多達子基金淨資產之10%)、[…]」
不同意上述變更之股東得至股東通知信函發布之日30天內,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提出買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按比例扣減)買回其股份。
上述變更將反映在2019年6月1日之新版公開說明書中。
特此公告。 |
2019/04/25 |
2019/04/25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8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04/18 |
2019/04/1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9年4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9/04/17 |
2019/04/1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19年4月25日下午十二時(盧森堡時間)於NN (L) 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1. 自2019年5月15日 起(「生效日」),修正第1條「名稱與形式」, 以指明應適用之範圍內亦受MMFR規管; 2.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3條「目的」,以指明於MMFR許可之範圍內投資高品質短期流動性資產; 3.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7條「子基金」,以指明董事會已創設並得創設符合貨幣市場基金資格之額外子基金(標準或短期可變淨資產價值); 4.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14條「淨資產價值」,以明確指明適用於非貨幣市場基金以及貨幣市場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規則; 5.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20條「董事會權力」,以明確指明董事會得決定投資於何種非貨幣市場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資產; 6.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32條「適用法律」,以指明所有未受章程規範之事項亦應受MMFR規管;以及 7. 自生效日起,為一致及釐清之目的,微修章程之所有條文,並新增、刪除或修改定義及已定義之名詞以及調整版面。 會議僅得於發行之股本的50%須出席或代表該比例之股數出席時始得有效審視議程。相關決議如經股東於會議上至少三分之二投票同意,始得有效作成決議。一股代表一票。
若未達法定人數,將另再召開股東臨時會。無論出席或代表出席已發行股本之比例為何,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應有效審視議程。
歡迎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無法出席者,謹請於完成並簽署可於登記辦公室取得之英文委託書,並請至遲於2019年4月22日(盧森堡時間)傳真至位於80, route d’Esch, L-1470 Luxembourg之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傳真號碼為+ 352 474 066 401),並請隨後平信郵寄正本。 |
2019/04/01 |
2019/04/01 |
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基金,自中華民國(以下同) 108年4月1日起,將原管理公司更換為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8年2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03499號函核准,爰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修正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9/03/28 |
2019/03/1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第4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業經決定以依法進行合併之方式,自生效日2019年4月1日起,將原管理公司更換為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下稱「NNIP B.V.」)。基此,原管理公司將消滅,且其業務將移轉至合併後之存續公司NNIP B.V.。
NN Investment Partners Luxembourg S.A.及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均為NN集團之成員。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為依荷蘭法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其登記地址為65, Schenkkade, 2595 AS,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NNIP B.V.為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畫指令(UCITS)及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人指令(AIFMD)定義下之管理公司,受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監督,其登記於荷蘭商會之號碼為27132220。其目的係管理集體投資計畫並提供投資服務。NNIP B.V.係依據歐盟2011/61/EU號指令第33條規定,得自由提供歐盟2009/65/EC號指令所定之服務,經依法核可於盧森堡進行業務。
NNIP B.V.會將中央行政管理職務委任回盧森堡予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 (下稱「BBH」),其為依盧森堡大公國法律組織之股份合夥有限公司且登記地址為80, Route D’Esch, L-1470 Luxembourg。BBH係於盧森堡公司登記處(RCS)登記之銀行(登記號碼為B29923),且於1989年2月9日依盧森堡法律設立。本委任將不會對本公司負擔之費用及收費產生任何影響。
本次變更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8年2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03499號函核准,特此公告。 |
2019/01/28 |
2019/01/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7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9/01/23 |
2019/01/23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NN (L) 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18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19/01/15 |
2019/01/15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19年1月24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於NN (L) 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1.提出獨立稽核之報告; 2.承認截至2018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年度會計帳目; 3.分配截至2018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財務年度成果; 4.解除董事截至2018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期間內所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 5.承認董事費 6.法定指派:含辭任及/或委任
記名股東於證明其身分後將獲許與會,惟其至少應於會前5日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
2018/11/30 |
2018/11/2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8年12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8/11/02 |
2018/10/2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基金,謹通知下列變動:
修正第二部份「子基金簡介說明」下列子基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以提供最高得投資子基金淨資產10%於應急可轉債之可能性:「NN (L)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NN (L) 邊境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NN (L) 環球高收益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及「NN (L) 投資級公司債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至2018年12月2日止,得向本公司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提出買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按比例扣減)買回其股份。
特此公告。 |
2018/10/26 |
2018/10/26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7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8/10/09 |
2018/10/0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謹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擬於2018年10月10日上午10時30分(盧森堡時間)在盧森堡舉行股東大會,以商討NN (L) 開放式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SICAV)委任兩名董事擔任為NN (L) 開放式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SICAV)之董事,並就有關委任進行投票。 特此公告。 |
2018/08/28 |
2018/08/2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基金,謹通知下列變動:
依CSSF通函11/512號及歐洲證券管理機構委員會(CESR)之10-788號準則,將槓桿基本價值從「1」修正為「0」,亦同時以-100%減少「預期最高槓桿水準(承諾)」與「預期最高槓桿水準(名目總和)」:
NN (L) 旗艦多元資產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預期槓桿水準(承諾)由135%調整為35%及預期槓桿水準(名目總和)由300%調整為200%
NN (L) 亞洲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之預期槓桿水準(承諾)由135%調整為35%及預期槓桿水準(名目總和)由300%調整為200%
NN (L)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之預期槓桿水準(承諾)由150%調整為50%及預期槓桿水準(名目總和)由300%調整為200%
NN (L)邊境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之預期槓桿水準(承諾)由150%調整為50%及預期槓桿水準(名目總和)由300%調整為200%
NN (L) 環球高收益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預期槓桿水準(承諾)由125%調整為25%及預期槓桿水準(名目總和)由300%調整為200%
NN (L) 投資級公司債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之預期槓桿水準(承諾)由150%調整為50%及預期槓桿水準(名目總和)由300%調整為200%
特此公告。 |
2018/08/28 |
2018/08/2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8年9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8/07/31 |
2018/07/1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NN (L)亞洲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及NN (L)邊境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修正子基金各別之簡介說明之「投資目標和政策」乙節,以刪除下列段落而使其一致:
「僅有有能力評估風險之投資人得考慮投資此檔子基金」;
至2018年8月31日止,得向本公司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提出買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按比例扣減)買回其股份。
特此公告。 |
2018/07/26 |
2018/07/26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7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8/07/18 |
2018/07/1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由於先前舉行之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特別股東大會並未達到1915年8月10日盧森堡商業公司法及其修正所要求之最低出席成數,謹通知將在2018年8月20日上午9:00(盧森堡時間)於NN (L) 註冊辦公室: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第二次特別股東大會,就公司組織章程之修訂進行商議並投票表決,謹此公告。 |
2018/06/27 |
2018/06/2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18年7月11日上午九時(盧森堡時間)在公證人面前於本公司註冊辦公室: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特別股東大會,就公司組織章程之修訂進行商議並投票表決,謹此公告。 |
2018/05/17 |
2018/05/17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2018年3月 NN (L) 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18/05/03 |
2018/05/02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 NN (L) 系列基金終止瑞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中信顧字第1070002226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8/04/26 |
2018/04/26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7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8/03/15 |
2018/03/1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8年3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8/01/26 |
2018/01/26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6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8/01/08 |
2018/01/08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NN (L) 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17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17/12/28 |
2017/12/26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自中華民國(下同)107年1月1日起終止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6年12月26日中信顧字第1060005989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7/12/22 |
2017/12/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18年1月25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於NN (L) 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1. 提出本公司董事會之報告以及獨立稽核之報告; 2. 承認本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年度會計帳目; 3. 分配本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財務年度成果; 4. 解除本公司董事截至2017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期間內所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 5. 承認董事費 6. 法定指派(含辭任及/或委任);
記名股東於證明其身分後將獲許與會,惟其至少應於會前5日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
2017/12/08 |
2017/12/0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 NN (L) 系列基金,新增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並自106年12月9日起終止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中信顧字第1060005582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7/10/26 |
2017/10/26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6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7/10/11 |
2017/10/0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7年10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7/10/05 |
2017/10/0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 NN (L) 系列基金,新增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中信顧字第1060004621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7/07/26 |
2017/07/26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6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7/05/11 |
2017/05/11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2017年3月 NN (L) 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17/04/26 |
2017/04/26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6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7/04/13 |
2017/04/12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 NN (L) 系列基金,新增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中信顧字第1060001745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7/04/06 |
2017/04/0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7年4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7/03/13 |
2017/03/13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修正投資人須知第二部份,特此公告。 |
2017/03/06 |
2017/03/0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7年3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7/01/25 |
2017/01/25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5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7/01/25 |
2017/01/25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NN (L) 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16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17/01/03 |
2017/01/01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配合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調整中華民國105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6/12/23 |
2016/12/2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總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17年1月26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於NN (L) 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A. NN (L): 1. 提出本公司董事會之報告以及獨立稽核之報告; 2. 承認本公司截至2016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年度會計帳目; 3. 分配本公司截至2016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財務年度成果; 4. 解除本公司董事會截至2016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期間內所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 5. 法定指派(含辭任及/或委任);
記名股東於證明其身分後將獲許與會,惟其至少應於會前5日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
2016/11/30 |
2016/11/28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 NN (L) 系列基金,新增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中信顧字第1050005485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6/10/28 |
2016/10/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5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6/09/02 |
2016/08/3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6年9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6/09/02 |
2016/09/0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6年9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修正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6/07/29 |
2016/07/2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二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董事會決議對所有的子基金新增不超過0.04%之股份級別分離管理費用(Share-Class Overlay Fees),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5年5月10日金管證投字1050014814號函核准。
為此,名詞對照表將新增以下定義: 「股份級別分離管理:適用於貨幣避險股份級別、存續避險股份級別及保護性股份級別等股份級別之投資組合管理技術。股份級別分離管理旨在將適用於股份級別層級之所有技術類型加以分類。」
是以,第一部份「本公司必要資訊」之第IV章「費用、開支與稅賦」下,A小節「應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之「其他費用」次小節將新增第4項內容如下: 「股份級別分離管理費用:經理公司可能有權收取不超過0.04%之統一的股份級別分離管理費用,該費用將自相關股份級別資產支付予經理公司。股份級別分離管理費用於每次計算淨資產價值時累計並被設定為最高之費率,但經理公司得於符合規模經濟效益時,決定降低各股份級別應支付之分離管理費用。分離管理費用將適用於所有貨幣避險股份級別、存續避險股份級別及保護性股份級別。就Z股份級別及Zz股份級別而言,該等費用可能明定於特殊合約及基金管理服務合約中,並由經理公司直接向股東課收之。」
不同意上述變更之股東得至2016年8月31日止,藉向本公司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提出買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按比例扣減)買回其股份。
特此公告。 |
2016/07/28 |
2016/07/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5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6/05/11 |
2016/05/11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2016年3月 NN (L) 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16/04/28 |
2016/04/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5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6/04/25 |
2016/04/2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 NN (L) 系列基金,新增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中信顧字第1050002036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6/03/18 |
2016/03/1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 NN (L) 系列基金,新增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中信顧字第1050001286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6/02/22 |
2016/02/1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6年2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6/01/28 |
2016/01/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4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6/01/28 |
2016/01/28 |
本公司擔任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NN (L) 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15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15/12/22 |
2015/12/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代理之NN (L) 系列基金將在2016年1月28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於NN (L) 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A. NN (L): 1. 提出本公司董事會之報告以及獨立稽核之報告; 2. 承認本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年度會計帳目; 3. 分配本公司截至2015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財務年度成果; 4. 解除本公司董事會截至2015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期間內所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 5. 法定指派(含辭任及/或委任);
B. ING基金(2015年3月31日合併至本公司之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1. 提出ING基金獨立稽核之報告; 2. 承認ING基金截至2015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年度會計帳目; 3. 解除ING基金董事會截至2015年9月30日會計年度止之期間內所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
C. 管理基金投資組合(2015年6月30日合併至本公司之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1. 提出管理基金投資組合獨立稽核之報告; 2. 承認管理基金投資組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之會計帳目; 3. 分配管理基金投資組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之財務成果; 4. 解除管理基金投資組合董事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之期間內所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
記名股東於證明其身分後將獲許與會,惟其至少應於會前5日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
2015/10/28 |
2015/10/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4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5/09/30 |
2015/09/2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5年10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5/09/30 |
2015/09/30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5年10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修正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5/09/01 |
2015/08/2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謹通知下列變動:
1.經盧森堡金融監督管理局核准,於NNIP Asset Management B.V.分割後(自2015年6月8日生效),由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取代其擔任投資經理公司以及全球銷售機構(不含義大利及奧地利); 2.修改公開說明書第三部分「補充資訊」第四章「技術與工具」,A、「概述」乙節,以更新摘要使用風險值法計算全球曝險之子基金之預期槓桿水準表格。此更新並非因投資策略或子基金風險概況之變更所致,而係因決定最大預期槓桿水準之新方法所引發。先前之最大預期水準僅以過去所觀察之歷史水準為基礎,但更新後之數值將同時整合前瞻觀點,以考量近期之潛在市場度向的衝擊。因此,更新後之數值被認為更為精確及透明。 3.修正NN(L)亞洲高股息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子基金簡介說明,以反映投資政策變更與投資經理變更,由NNIP Advisors B.V.變更為NN Investment Partners (Singapore) Ltd.,並進一步轉授投資管理職能予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由其擔任次投資經理公司。委任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之事務包括有關保護性買權之投資管理流程之組成。 4.修正有關子基金「NN (L)拉丁美洲股票基金」之子基金簡介說明,使投資經理公司由NN Investment Partners North America LLC 更換為NN Investment Partners B.V.。 5.除了前開變更,修正有關子基金「NN (L)大中華股票基金」之子基金簡介說明,使投資經理公司自2015年11月12日起,由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更換為NN Investment Partners (Singapore) Ltd.。
至104年9月30日止,股東如不同意董事會所分別認可之上開3與4所述變更,得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提出買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按比例扣減)買回其股份。
特此公告。 |
2015/07/28 |
2015/07/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4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5/07/15 |
2015/07/1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司擔任總代理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原銷售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4年7月14日中信顧字第1040003465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5/06/04 |
2015/06/0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5年6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5/05/29 |
2015/05/22 |
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 NN (L) 系列境外基金,謹通知公開說明書之下列變動:
1.修改第一部分「公司基本資訊」,第IV章「費用、手續費與稅負」中「公司應付費用」 -第1.a.ii段將予以修正並立即生效,以涵蓋指涉借券代理人的部分。 2.修改第三部分「補充資訊」,第IV章「技術與工具」,B、「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本節第三段將予以修正如下,並立即生效: 所有因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技術所生之報酬,扣除直接及間接營運成本/費用之淨值,歸還予參與之子基金。管理公司執行該計畫之監督,而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Bank被指定為本公司借券代理人。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Bank與管理公司及保管銀行皆無關係。
特此公告。 |
2015/05/28 |
2015/05/28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編具2015年3月 NN (L) 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15/04/28 |
2015/04/28 |
本公司擔任 NN (L) 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4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5/04/10 |
2015/04/09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 NN (L) 系列19檔基金,新增「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中信顧字第1040001681號函同意照辦,特此公告。 |
2015/04/07 |
2015/04/07 |
本公司總代理之19檔「ING(L)系列境外基金」變更基金名稱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2月5日核准辦理。變更基金名稱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名稱之生效日為104年4月7日,爰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特此公告修正後之投資人須知。 |
2015/04/07 |
2015/04/0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NN (L) 系列境外基金2015年4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5/03/31 |
2015/03/0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基金,自民國104年4月7日起將變更基金名稱。此變更係反映ING集團執行銀行和保險/投資管理業務之分拆計畫,分拆後,投資管理業務將由NN集團負責,原ING之各資產管理事業體爰配合更名,基金名稱亦由ING(L)變更為NN(L),以與NN集團名稱一致。
子基金新名稱如下: 1. NN (L) 銀行及保險基金(NN (L) BANKING & INSURANCE) 2. NN (L) 科技基金(NN (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3. NN (L) 環球高股息基金(NN (L) GLOBAL HIGH DIVIDEND) 4. NN (L) 全球機會股票基金(NN (L) GLOBAL EQUITY OPPORTUNITIES) 5. NN (L) 歐洲新興市場股票基金(NN (L) EMERGING EUROPE EQUITY) 6. NN (L) 歐元高股息基金(NN (L) EURO HIGH DIVIDEND) 7. NN (L) 歐洲股票基金(NN (L) EUROPEAN EQUITY) 8. NN (L) 大中華股票基金(NN (L) GREATER CHINA EQUITY) 9. NN (L) 日本股票基金(NN (L) JAPAN EQUITY) 10. NN (L) 拉丁美洲股票基金(NN (L) LATIN AMERICA EQUITY) 11. NN (L) 亞洲高股息基金(NN (L) ASIA EX JAPAN HIGH DIVIDEND) 12. NN (L) 美國高股息基金(NN (L) US HIGH DIVIDEND) 13. NN (L) 能源基金(NN (L) ENERGY) 14. NN (L) 食品飲料基金(NN (L) FOOD & BEVERAGES) 15. NN (L) 原物料基金(NN (L) MATERIALS) 16. NN (L)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NN (L) EMERGING MARKETS DEBT (HARD CURRENCY)) 17. NN (L) 環球高收益基金(NN (L) GLOBAL HIGH YIELD) 18. NN (L) 投資級公司債基金(NN (L) US CREDIT) 19. NN (L) 亞洲債券基金(NN (L) ASIAN DEBT (HARD CURRENCY))
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2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01895號函核准。謹此公告。 |
2015/02/17 |
2015/02/1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代理之ING(L)系列基金將在2015年3月26日下午3:00(盧森堡時間)於該公司於盧森堡之公司註冊辦公室(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第二次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1. 自2015年4月7日起(下稱「生效日」),公司名稱由「ING (L)」變更為「NN (L)」,以求與其他ING投資實體之新名稱一致; 2. 自生效日起,繼而修正本公司章程(下稱「章程」)第1條 – 「名稱與形式」,以反映公司新名稱; 3. 自生效日起,章程第8條 – 「股份形式」應全部改寫以遵守2014年7月28日盧森堡關於強制寄存及集中化無記名股份及單位之法律(下稱「法律」); 4. 自生效日起,修正章程第9條 – 「股份類別」; 5. 自生效日起,修正章程第11條 – 「買回」,以重新安排一旦發生實體買回時之成本配置; 6.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13條 – 「股份所有權之限制」; 7. 自生效日起,修正第22條 – 「授權」; 8. 自生效日起,章程刪除第24條 – 「補償」; 9. 自生效日起,章程第25條至第33條重新編號,並更新章程中之交互參照;及 10. 自生效日起,修正章程中原第29條 – 「配息」(重新編號為28),以遵守法律 。
無論公司已發行股本出席或代表出席之比例,本會議將合法討論本議程。若經公司股東於會議時至少三分之二表決權投票通過,則將合法採行相關決議。每一股享有一表決權。
謹邀請股東親自出席本會議。倘若股東無法出席本會議,其得填寫並簽署委託書(可在公司註冊辦公室索取)並至遲於2015年3月19日盧森堡時間下午5點前以傳真(傳真號碼+ 352 26 19 68 40)回傳至3, rue Jean Piret, L-2350 盧森堡之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法務部門,其後再以一般郵件寄回正本。 |
2015/02/16 |
2015/02/1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八款辦理, ING(L)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名稱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更名為 “NN Investment Partners Luxembourg S.A.”將於盧森堡時間2015年4月7日正式更名。 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48880號函核准。謹此公告。 |
2015/01/30 |
2015/01/27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ING(L)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14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15/01/28 |
2015/01/28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3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5/01/23 |
2015/01/2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代理之ING(L)系列基金將在2015年2月13日下午3:00(盧森堡時間)於ING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1.自2015年4月7日起(下稱「生效日」),本公司名稱由「ING (L)」變更為「NN (L)」,以求與其他ING投資實體之新名稱一致; 2.自生效日起,繼而修正本公司章程(下稱「章程」)第1條 – 「名稱與形式」,以反應本公司新名稱; 3.自生效日起,章程第8條 – 「股份形式」應全部改寫以遵守2014年7月28日盧森堡關於強制寄存及集中化無記名股份及單位之法律(下稱「法律」); 4.自生效日起,修正章程第9條 – 「股份類別」; 5.自生效日起,修正章程第11條 – 「買回」,以重新安排一旦發生實體買回時之成本配置; 6.自生效日起,修正第13條 – 「股份所有權之限制」; 7.自生效日起,修正第22條 – 「授權」; 8.自生效日起,章程刪除第24條 – 「補償」; 9.自生效日起,章程第25條至第33條重新編號,並更新章程中之交互參照;及 10.自生效日起,修正章程中原第29條 – 「配息」(重新編號為28),以遵守法律 。
惟有當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至少50%出席或代表出席時,本會議始將合法討論本議程。若經本公司股東於會議時至少三分之二表決權投票通過,則將合法採行相關決議。每一股享有一表決權。 若未達出席門檻,則應另行召集特別大會。無論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出席或代表出席之比例,第二次特別大會應合法討論本議程。
謹邀請股東親自出席本會議。倘若股東無法出席本會議,其得填寫並簽署委託書(可在本公司註冊辦公室索取)並至遲於2015年2月6日盧森堡時間下午5點前以傳真(傳真號碼+ 352 26 19 68 40)回傳至3, rue Jean Piret, L-2350 盧森堡之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法務部門,其後再以一般郵件寄回正本。 |
2015/01/09 |
2015/01/0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2015年1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5/01/07 |
2015/01/05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因原銷售機構「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4年1月5日中信顧字第1030006619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4/12/19 |
2014/12/1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代理之ING(L)系列基金將在2015年1月22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於ING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A. ING (L)基金 1. 提出本公司董事會之報告以及獨立稽核之報告; 2. 核准本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之財務年度之年度會計帳目; 3. 分配本公司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之財務年度之成果; 4. 解除本公司董事會於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之財務年度期間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及 5. 法定指派(含辭任及/或委任)。
記名股東於證明其身分後將獲許與會,惟其至少應於會前5日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
2014/10/29 |
2014/10/29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3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4/10/16 |
2014/10/1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名稱自103年10月16日起由「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茲依規定修正投資人須知,將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資訊由「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
2014/09/19 |
2014/09/1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2014年9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4/08/29 |
2014/08/2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謹通知ING(L)之董事會已決定下列之變動,將於2014年10月1日生效:
• 投資目標和政策之變更 1.調整ING(L)亞洲高股息投資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2.調整ING(L)歐元高股息投資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3.調整ING (L) 歐洲股票投資基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4.調整ING (L) 美國高股息投資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5.調整ING (L) Renta亞洲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6.調整ING (L) 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7.調整ING (L) Renta環球高收益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8.調整ING(L) Renta投資級公司債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不同意上述(1)所述變更之股東得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得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向境外基金機構提出贖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扣減)贖回其股份。
特此公告。 |
2014/07/30 |
2014/07/30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3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4/07/10 |
2014/07/0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因原銷售機構「可締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鉅亨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3年7月8日中信顧字第1030003571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4/06/25 |
2014/06/24 |
公告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之總代理人,業於民國103年6月24日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同意新增ING(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X股對沖級別南非幣(月配息)與Y股對沖級別南非幣(月配息)級別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爰配合調整投資人須知第一部分:基金專屬資訊,特此公告。 |
2014/06/11 |
2014/06/05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編具2014年3月ING(L)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14/05/22 |
2014/05/20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中信顧字第1030002651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4/05/09 |
2014/05/0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中信顧字第1030002421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4/04/28 |
2014/04/28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3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4/04/14 |
2014/04/1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中信顧字第1030001889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4/04/01 |
2014/03/3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2014年3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4/03/28 |
2014/03/26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中信顧字第1030001458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4/03/28 |
2014/03/26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向威國際聯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中信顧字第1030001459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4/03/28 |
2014/03/2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中信顧字第1030001493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4/03/07 |
2014/03/0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及三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 (L) 新亞洲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Asia ex Japan),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將更名為ING (L) 亞洲高股息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Asia ex Japan High Dividend),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3年3月3日金管證投字1030006225號函核准,本公司爰配合調整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4/03/03 |
2014/03/01 |
ING為簡化ING Groep N.V.(下稱「ING集團」)之法律結構,已在2014年3月1日將ING Verzekeringen N.V.(為消滅公司)併入其唯一股東ING Insurance Topholding N.V.,且該公司已更名為NN Group N.V.。按ING Verzekeringen N.V.係ING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之直接股東及ING Insurance Asia N.V.之間接股東。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及ING Insurance Asia N.V.則為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投信」)之直接股東,合計持有安泰投信計95.72%之股份。
[註:本公告係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款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
2014/02/27 |
2014/02/2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謹通知ING(L)之董事會已決定下列之變動,將於2014年4月1日生效:
•投資目標和政策之變更 1.調整ING(L)歐元高股息投資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2.調整ING(L) Renta投資級公司債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之投資目標和政策。
不同意董事會分別認可之上開(1)與(2)所述變更之股東得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藉向本公司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提出贖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扣減)贖回其股份。
特此公告。 |
2014/02/27 |
2014/02/2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謹通知ING(L)之董事會已決定下列之變動,將於2014年4月1日生效:
•投資經理變更 1.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LC.原擔任ING(L)美國高股息投資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投資經理公司,其職能將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dvisor B.V.取代。
不同意董事會分別認可之上開(1)與(2)所述變更之股東得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藉向本公司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提出贖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扣減)贖回其股份。
特此公告。 |
2014/02/05 |
2014/01/28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ING(L)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13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14/01/28 |
2014/01/28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2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3/12/20 |
2013/12/20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代理之ING(L)系列基金將在2014年1月23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於ING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A. ING (L)基金 1. 提出本公司董事會之報告以及獨立稽核之報告; 2. 核准本公司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之財務年度之年度會計帳目; 3. 分配本公司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之財務年度之成果; 4. 解除本公司董事會於截至2013年9月30日止之財務年度期間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及 5. 法定指派(含辭任及/或委任)。
股東得於身分經確認後參加年度股東大會,惟其須於股東大會五日前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
2013/11/13 |
2013/11/1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2013年11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3/10/31 |
2013/10/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謹通知ING(L)之董事會已決定下列之變動,將於2013年12月1日生效:
投資經理變更 1.ING Asset Management B.V.原擔任ING(L)美國高股息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US High Dividend)之投資經理公司,其職能將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LC取代。
2.ING Asset Management B.V.原擔任ING(L)拉丁美洲投資基金(ING(L) Invest Latin America)之投資經理公司,其職能將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LC取代。
不同意上述董事會決定之變更之股東得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提出買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按比例扣減)買回其股份。
特此公告。 |
2013/10/31 |
2013/10/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謹通知ING(L)之董事會已決定下列之變動,將於2014年2月1日生效:
公開說明書之第一部分:公司基本資訊之III. 申購、買回及轉換中之轉換部份段落,將修改如下: 「(餘略)轉換「Y」股份級別為非「Y」股份級別以及轉換「X」股份級別為「W」股份級別係不被允許,且將被視為申購後之買回。轉換「Y」股份級別為其他子基金之「Y」股份級別係以先進先出之原則完成,故先被轉換之股份為已被發行最長期間之子基金股份」
不同意上述董事會決定之變更之股東得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依公開說明書所訂之程序提出買回申請,免費(不含遞延銷售費用,其可能依先進先出原則按比例扣減)買回其股份。
特此公告。 |
2013/10/30 |
2013/10/30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2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3/10/29 |
2013/10/29 |
公告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 系列基金,新增ING(L)美國高股息投資基金、ING(L)環球高股息投資基金、ING(L)歐元高股息投資基金與ING(L)新亞洲投資基金之X股份月配股份級別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爰配合調整投資人須知第一部分:基金專屬資訊,特此公告。
新增之級別如下:
ING(L)美國高股息投資基金(ING(L) Invest US High Dividend) -新增「X」股(美元)-月配股份; -新增「X」股(澳幣對沖)-月配股份; -新增「X」股(南非幣對沖)-月配股份;
ING(L)環球高股息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Global High Dividend) -新增「X」股(美元)-月配股份; -新增「X」股(澳幣對沖)-月配股份;
ING(L)歐元高股息投資基金(歐元) (ING(L) Invest Euro High Dividend) -新增「X」股(歐元)-月配股份; -新增「X」股(澳幣對沖)-月配股份;
ING(L)新亞洲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Asia ex Japan) -新增「X」股(美元)-月配股份; -新增「X」股(澳幣對沖)-月配股份; |
2013/10/24 |
2013/10/22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因原銷售機構「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中信顧字第1020005111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3/10/17 |
2013/10/15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中信顧字第1020004941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3/08/23 |
2013/08/23 |
公告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 系列基金,新增ING(L)美國高股息投資基金與ING(L)食品飲料投資基金之Y股美元計價級別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爰配合調整投資人須知第一部分:基金專屬資訊,特此公告。
新增之級別如下:
ING(L)美國高股息投資基金(ING(L) Invest US High Dividend) -新增「Y」股(美元)-資本股份;
ING(L)食品飲料投資基金(ING(L) Invest Food & Beverages) -新增「Y」股(美元)-資本股份。 |
2013/08/12 |
2013/08/0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2013年8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特此公告。 |
2013/08/02 |
2013/07/2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2013年8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對於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更動如下,將於2013年9月1日生效:
一、投資經理變更 1.由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取代ING Mutual Funds Management Company (Japan) Ltd.擔任子基金ING (L)日本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2.由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取代ING Asset Management B.V.擔任子基金ING (L)大中華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3.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dvisors B.V.取代ING Asset Management B.V.擔任子基金ING (L)新亞洲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4.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dvisors B.V.取代ING Asset Management B.V.擔任子基金ING (L)歐元高股息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5.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dvisors B.V.取代ING Asset Management B.V.擔任子基金ING (L)環球高股息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二、投資管理權能複委任 1.子基金ING (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投資經理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將亞太部份投資組合之投資管理權能複委任予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Singapore) Ltd.。 2.子基金ING (L)Renta環球高收益基金之投資經理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將亞太部份投資組合之投資管理權能複委任予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Singapore) Ltd.。
三、申購、買回和轉換 於公開說明書之公司基本資訊,III. 申購、買回和轉換,買回之說明將載明如下:(前略)若買回或轉換(就其買回部分)之申請超過該子基金於營業日發行之股份資產總值10%,本公司董事會可決定暫停買回及轉換之申請,直至已產生足夠之流動性用以處理該等申請為止;該暫停不會超過十個估價日。於本期間後之估價日,該等買回及轉換之申請將優先處理並先於本期間後收到之申請完成。
四、典型投資人描述 揭露於各該子基金簡介說明之典型投資人描述,將改採下列方法:管理公司就投資人投資期間及子基金預期波動性之描述已定義下列三種類別:防禦型、穩健型及主動型。 |
2013/08/01 |
2013/08/01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通知ING(L)之董事會已決定下列之變動,將於2013年9月1日生效:
一、投資經理之變更 由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Ltd取代ING Mutual Funds Management Company (Japan) Ltd.擔任子基金ING (L)日本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由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取代ING Asset Management B.V.擔任子基金ING (L)大中華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dvisors B.V.取代ING Asset Management B.V.擔任子基金ING (L)新亞洲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dvisors B.V.取代ING Asset Management B.V.擔任子基金ING (L)歐元高股息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由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dvisors B.V.取代ING Asset Management B.V.擔任子基金ING (L)環球高股息投資基金之投資經理。
二、投資管理權能複委任 子基金ING (L) Renta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投資經理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將亞太部份投資組合之投資管理權能複委任予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Singapore) Ltd.。 子基金ING (L) Renta 環球高收益基金之投資經理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將亞太部份投資組合之投資管理權能複委任予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Singapore) Ltd.。
三、ING (L)開放式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SICAV)公開說明書之第一部分:公司基本資訊,III. 申購、買回和轉換,買回之說明將載明如下: 若買回或轉換(就其買回部分)之申請超過該子基金於營業日發行之股份資產總值10%,本公司董事會可決定暫停買回及轉換之申請,直至已產生足夠之流動性用以處理該等申請為止;該暫停不會超過十個估價日。於本期間後之估價日,該等買回及轉換之申請將優先處理並先於本期間後收到之申請完成。
四、ING (L)開放式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SICAV)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於各該子基金簡介說明之典型投資人描述,將改採下列方法: 管理公司就投資人投資期間及子基金預期波動性之描述已定義下列三種類別:防禦型、穩健型及主動型。
投資人若不同意董事會之上述變動,可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向本公司依公開說明書所載程序提出買回之請求,無須任何費用買回其股份(不包括按比例扣除之或有遞延手續費)。
特此公告。 |
2013/07/30 |
2013/07/30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2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3/07/22 |
2013/07/19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務管理業務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中信顧字第1020003620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3/07/19 |
2013/07/18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中信顧字第1020003639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3/07/18 |
2013/07/16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鋒裕系列、駿利系列境外基金,因原銷售機構「宏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可締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2年7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20003578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3/06/28 |
2013/06/2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新增「容海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中信顧字第1020003291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3/06/03 |
2013/06/03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編具2013年3月ING(L)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13/04/30 |
2013/04/30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2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3/04/10 |
2013/04/0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鋒裕系列、駿利系列境外基金,因原銷售機構「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4月7日起,將在台分行之現有主要業務、資產與負債移轉予「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02年4月9日中信顧字第1020001799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3/04/03 |
2013/04/0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本公司於2013年4月3日接獲總代理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配息調整通知,自2013年4月起,ING(L)Renta環球高收益基金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爰配合調整中文版公開說明書,新版投資人須知待月底上線時調整,特此公告。 ING(L)Renta環球高收益基金之警語變更如下:
ING(L)Renta 環球高收益基金(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
2013/03/28 |
2013/03/26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等七檔基金,新增「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中信顧字第1020001439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七檔基金如下: ING(L)食品飲料投資基金、ING(L)全球機會投資基金、ING(L)美國高股息投資基金、ING(L)科技投資基金、ING(L)Renta投資級公司債基金、ING(L)Renta亞洲債券基金及ING(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2013/03/27 |
2013/03/25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中信顧字第1020001441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3/03/04 |
2013/02/28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爰配合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2013年2月份公開說明書之調整,茲依規定更新中文版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對於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更動如下,將於2013年4月1日生效:
1.由ING Asset Management B.V.替代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Hong Kong) Ltd.擔任子基金ING(L)新亞洲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Asia ex Japan)之經理公司。 2.由ING Asset Management B.V.替代ING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Hong Kong) Ltd.擔任子基金ING(L)大中華投資基金 (ING (L) Invest Greater China)之經理公司。 |
2013/01/31 |
2013/01/31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1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3/01/31 |
2013/01/31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ING(L)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12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13/01/16 |
2013/01/2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代理之ING(L)系列基金將在2013年1月24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於ING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A.ING (L)基金 1.提出本公司董事會之報告以及獨立稽核之報告; 2.核准本公司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之財務年度之年度會計帳目; 3.分配本公司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之財務年度之成果; 4.解除本公司董事會於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之財務年度期間執行委任事項之責任並確認其辭任; 5.追認選任Mark den Hollander先生為本公司之董事並自2012年9月1日生效; 6.指派Jelle van der Giessen先生(取決於盧森堡金融監理委員之核准)、Mark den Hollander先生為本公司董事,並延展Andre van den Heuvel先生及Dirk Buggenhout先生為董事之委任,至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舉行為止; 7.重新選任Ernst & Young 為本公司之獨立稽核; 8.其他事項。 記名股東於證明其身分後將可與會,惟其應至少於開會前5個日曆日前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
2012/12/28 |
2012/12/28 |
主旨:公告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投信」)與安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投顧」)合併暨總代理人移轉事宜。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
公告事項:
一、安泰投信於民國(以下同)101年9月4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以金管證投字1010041773號函核准與安泰投顧合併,以安泰投信為存續公司,安泰投顧為消滅公司。安泰投信與安泰投顧已決定以102年1月23日為合併基準日,自合併基準日起安泰投顧所有資產、負債及權利與義務,均移轉予安泰投信承受。
二、安泰投信與安泰投顧另於101年12月28日經金管會核准總代理人移轉,並決定以102年1月23為總代理人移轉基準日,自總代理人移轉基準日起將移轉安泰投顧所代理之鋒裕系列基金及駿利系列基金,由安泰投信擔任總代理人。
三、安泰投信系列基金、ING(L)系列基金、鋒裕系列基金及駿利系列基金之投資人權益均不受影響,特此公告。 |
2012/11/19 |
2012/11/1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及三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新興市場投資基金(ING(L)Invest Emerging Markets)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39674號函核准,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因移轉合併至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ING(L)Invest Emerging Markets High Dividend(未經核准募集及銷售),終止在台灣募集與銷售,爰配合調整中文版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2/11/12 |
2012/11/09 |
公告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 系列基金,新增ING(L)Renta環球高收益基金與ING(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Y股澳幣計價級別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爰配合調整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新增之級別如下:
ING(L)Renta環球高收益基金(ING(L)Renta Fund Global High Yield) -新增「Y」股對沖(澳幣)-月配息股份;
ING(L) 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ING(L) Renta Fund Emerging Markets Debt (Hard Currency)) -新增「Y」股對沖(澳幣)-月配息股份。 |
2012/11/01 |
2012/10/3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20檔基金,新增「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中信顧字第1010007224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2/10/29 |
2012/10/29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1年第三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2/10/22 |
2012/10/19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20檔基金,新增「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中信顧字第1010007023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2/10/05 |
2012/10/0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董事會決議下列之變動,自2012年11月1日生效,爰配合調整2012年10月份版公開說明書:
(1)「子基金或股份清算、合併及與提撥」乙節將修改如下: 如果任一子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或子基金項下任一股份級別的淨資產價值,低於或未達董事會所認定該等子基金或股份級別以有效運作所需的最低標準,或政治、經濟或貨幣情勢發生重大修正或為經濟合理化原因,則董事會可決定以適用估價日所計得之每股資產淨值(計入實際的投資實現價格及實現費用)來強制買回相關等級的所有股份。如有任何該等情況,股東將於強制買回至少15日前,收到載於本公司之董事會依盧森堡法令決定之報紙及/或書面之買回通知。除非因顧及股東利益或股東間之平等對待原則另有決定,否則相關子基金或股份級別之股東得於強制買回生效日之前,繼續要求免費(但須計入實際的投資變現價格及變現費用)買回所持有股份。
本公司爰配合調整中文版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2/09/25 |
2012/09/24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之19檔基金,新增「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中信顧字第1010006648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2/09/24 |
2012/09/21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共20檔基金,新增「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中信顧字第1010006603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2/07/19 |
2012/07/17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共20檔基金,終止「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中信顧字第1010005608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2/07/18 |
2012/07/18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1年第二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2/06/29 |
2012/06/2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董事會決議下列之變動,自2012年8月16日生效,爰配合調整6月份版公開說明書:
(1)自2012年8月16日起,公開說明書中第三部分第IV點「技術與工具」之D. 使用擔保品乙節,修定如下:
“擔保品可再投資於適格之無風險資產,惟須符合第三章「投資限制」所明訂之分散規則。”
本公司爰配合調整中文版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2/06/15 |
2012/06/14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共20檔基金,新增「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中信顧字第1010004976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2/05/30 |
2012/05/30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編具2012年3月ING(L)基金半年報(未經查核),特此公告。 |
2012/05/09 |
2012/05/08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系列共20檔基金,新增「安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中信顧字第1010003448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2/04/27 |
2012/04/27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1年第一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2/04/23 |
2012/04/20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之ING(L)科技投資基金」、「ING(L)Renta亞洲債券基金」,及「ING(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新增「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中信顧字第1010003320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2/03/30 |
2012/04/01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及39條規定,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之下列公開說明書更新,並配合調整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1)營業日定義之修訂: 營業日: 每工作日(週一至週五),除新年(1月1日)、耶穌受難日星期五、復活節星期一、耶誕節(12月25日),以及節禮日(12月26日)之外;
(2)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民國101年2月14日金管證投字1010004979號函核准,ING (L) 新亞洲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New Asia)之基金名稱自2012年4月1日起更名為ING (L) 新亞洲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Asia ex Japan)。該子基金之投資策略將調整如下: 本子基金主要(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由設立、上市或交易於亞太洲地區(日本、澳洲除外)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和/或可轉讓有價證券(可轉讓有價證券認購權證及可轉換債券,前者最高可達子基金淨資產之10%)…;
(3)ING (L) Renta 亞洲債券基金之估價截止時間將由依前一個營業日的中央歐洲時間下午3:30以前,變更為依每一估價日中央歐洲時間上午11:00以前。配合此變動,於盧森堡之基金營業日中歐時間上午11:00完成下單作業之交易(含申購、轉換以及買回),其淨值適用日將由原先T+1日更改為T日。 |
2012/03/16 |
2012/03/16 |
公告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 系列基金,新增ING(L)能源投資基金等8檔基金之Y股份級別,爰配合調整中文版公開說明書與投資人須知:
ING(L)拉丁美洲投資基金(ING(L) Invest Latin America) -新增「Y」股(美元)-資本股份;
ING(L)原物料投資基金(ING(L) Invest Materials) -新增「Y」股(美元)-資本股份、「Y」股(歐元)-資本股份;
ING(L)能源投資基金(ING(L) Invest Energy) -新增「Y」股(美元)-資本股份、「Y」股(歐元)-資本股份;
ING(L)大中華投資基金(ING(L) Invest Greater China) -新增「Y」股(美元)-資本股份;
ING(L)Renta環球高收益基金(ING(L)Renta Fund Global High Yield) -新增「Y」對沖(歐元)-資本股份、「Y」對沖(歐元)-月配息股份、「Y」股(美元)-資本股份、「Y」股(美元) -月配息股份;
ING(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ING Renta Fund Emerging Markets Debt(Hard Currency)) -新增「Y」對沖(歐元)-資本股份、「Y」股(美元)-年配息股份、「Y」股(美元)-資本股份、「Y」股(美元)-月配息股份;
ING(L)Renta亞洲債券基金(ING (L) Renta Fund Asian Debt Hard Currency) -新增「Y」股(美元)-資本股份、「Y」股(美元)-月配息股份;
ING(L)Renta投資級公司債基金(ING (L) Renta Fund US Credit) -新增「Y」股(美元)-資本股份、「Y」股(美元)-月配息股份。 |
2012/02/24 |
2012/02/23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之ING(L)系列境外基金董事會決議下列之變動,自2012年4月1日生效,爰配合調整2月份版公開說明書:
(1)營業日定義之修訂如下: 營業日: 每工作日(週一至週五),除新年(1月1日)、耶穌受難日星期五、復活節星期一、耶誕節(12月25日),以及節禮日(12月26日)之外;
(2)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民國101年2月14日金管證投字1010004979號函核准,ING (L) 新亞洲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New Asia)之基金名稱將更名為ING (L) 新亞洲投資基金(ING (L) Invest Asia ex Japan)。該子基金之投資策略將調整如下: 本子基金主要(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由設立、上市或交易於亞太洲地區(日本、澳洲除外)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和/或可轉讓有價證券(可轉讓有價證券認購權證及可轉換債券,前者最高可達子基金淨資產之10%)…;
(3)ING (L) Renta 亞洲債券基金之估價截止時間將由依前一個營業日的中央歐洲時間下午3:30以前,變更為依每一估價日中央歐洲時間上午11:00以前。
本公司爰配合調整中文版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
2012/02/08 |
2012/02/06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ING(L)銀行及保險投資基金等20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新增「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中信顧字第1010000842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2/02/04 |
2012/02/04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謹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ING(L)基金年報(年度終止日為2011年9月30日),特此公告。 |
2012/01/20 |
2012/01/20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茲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已完成中華民國100年第四季之投資人須知更新,特此公告。 |
2012/01/12 |
2012/01/12 |
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經基金保管機構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通知,所代理之ING(L)全系列基金P股及ING(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X股,因系統問題無法於2012年1月12日提供前一天(1月11日)之淨值 ,特此公告。 |
2012/01/11 |
2012/01/11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由於先前舉行之本公司在國內代理之ING(L)系列基金特別股東會並未達到1915年8月10日盧森堡商業公司法及其修正所要求之最低出席成數,謹通知將在2012年2月16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於ING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召開第二次特別股東大會,就公司組織章程之修訂進行商議並投票表決,謹此公告。 |
2011/12/29 |
2011/12/29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本公司擔任ING(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新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銷售機構,業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中信顧字第1000011846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 |
2011/12/27 |
2011/12/27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 謹通知本公司在國內代理之ING(L)系列基金將在2012年1月26日下午2:00(盧森堡時間)於ING盧森堡(地點:3, rue Jean Piret, L-2350 Luxembourg,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A.ING (L)基金 1.提呈董事會及稽核報告; 2.通過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之年度財務報表; 3.分配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會計年度之盈虧撥補; 4.通過董事卸任履行至2011年9月30日會計年度之職務; 5.通過Mr Andre van den Heuvel自2011年11月1日起擔任本公司董事; 6.委任Mr Andre van den Heuvel、Mr David Suetens、Mr Dirk Buggenhout,以及Mrs Maaike van Meer於2013年年度股東大會日前,擔任本公司董事; 7.重新委任Ernst & Young 擔任本公司獨立稽核; 8.其他事項。
B.ING (L) Renta基金 (該系列基金於2011年4月29日併入本公司) 1.提呈ING(L) Renta基金董事會及稽核報告; 2.通過ING(L) Renta基金截至2011年3月31日止之年度財務報表; 3.通過ING(L) Renta基金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9日間之會計報表; 4.分配ING(L) Renta基金截至2011年3月31日止會計年度及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9日間之盈虧撥補; 5.通過ING(L) Renta基金董事卸任履行至2011年3月31日會計年度,及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9日期間之職務; 6.委任Mr David Suetens自2010年9月1日起取代Mr Jonathan Atack擔任ING(L) Renta基金董事; 7.委任Mr Dirk Buggenhout自2011月1日起取代Mr David Eckert擔任ING(L) Renta基金董事; 8.重新委任Ernst & Young 擔任ING(L) Renta基金之獨立稽核; 9.其他事項。
股東得於身分經確認後參加年度股東大會,惟其須於股東大會五日前通知董事會其參加之意願。 |
2011/12/20 |
2011/12/19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本公司擔任ING(L)系列基金總代理人,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59179號核准,新增「ING(L)Renta新興市場債券基金」(ING(L) Renta Fund Emerging Markets Debt (Hard Currency))境外基金。 有關境外基金之詳細內容,包含投資人申購應負擔之各項費用及金額或計算基準等事項,請參照更新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特此公告。 |